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介绍
机构全称: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机构简称: 市经信局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接受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设置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二)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组织拟订并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三)贯彻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组织拟订并实施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小微企业园等平台建设。

(四)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牵头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实施。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牵头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规定承担有关政府产业主题基金工作。

(五)指导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进智能制造,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指导协调有关产学研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承担国防动员有关任务。

(六)牵头推进绿色制造工程。组织拟订并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工业节能。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组织拟订并实施服务型制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八)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数字台州相关工作。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负责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培育发展和推广应用,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指导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协调推进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组织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推进社会信息化、城市大脑、智慧城市建设,承担网络强市相关工作。协调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指导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推进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和材料工业发展。推动重大装备国产化,培育和发展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时尚等产业。

(十一)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推进企业减负降本,组织协调服务企业的重大活动。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创新管理。

(十二)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建设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制造强市。

2.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关注行业和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问题。

3.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工作,牵头拟订全市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等信息化领域产业、应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信息化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2.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工业节能。市发改委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节能地方标准和能源“双控”政策,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指导监督全市能源监察(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宣传、督查、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承担经信工作数字化转型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工作;承担机关资产核算、处置报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和基本建设;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

(二)综合运行处

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起草季度和年度全市经济形势报告,提出调节经济运行的对策措施;负责对县(市、区)工业经济的有关考核工作。提出经济和信息化年度计划建议。开展企业减负降本工作。承担差别电价政策指导及协调工作。承担工业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负责协调全市春运工作。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研究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全局性前瞻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拟订工业领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编制行业、专项规划。负责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和相关经济政策评估。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承担局信息工作。

(三)企业培育与产业转型升级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和措施。指导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协调推进长三角地区产业合作,参与产业对口支援与协作帮扶工作。指导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承担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数字经济和信息化推进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承担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和集聚区建设。组织推进软件技术、产品和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指导安全可靠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建设。推动网络安全技术产业、数字内容等新业态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集成电路产业相关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器件等重点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推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承担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作。组织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业信息工程服务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新型传感器、物联网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示范。协调推进社会信息化、城市大脑、智慧城市建设。指导推进重点工业领域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协调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全市各大通信运营商健康有序发展。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五)投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和项目核准备案、进口设备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组织研究并提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政策建议。提出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研究提出有关政府产业主题基金的组建方案、项目投资方案,落实项目对接服务和监管。指导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投标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

(六)技术创新处(挂生产服务业处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规划、政策和措施,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和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制造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及产业化应用,推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等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服务型制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指导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会展活动。

(七)高端装备与新材料处

承担机械、汽车、船舶装备、航空装备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准入)。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及产业化专项,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组织首台套装备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工作。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承担钢铁、有色、建材、黄金、稀土、石化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准入)。拟订并组织实施新材料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国家重要原材料品种总量控制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认定。推进绿色制造工程。组织拟订并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工业节能。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制造业。指导协调新能源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八)企业服务处(挂人才工作处牌子)

组织协调服务企业的重大活动。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相关工作。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轻工、时尚、纺织、医药、化工、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准入)和产品目录管理。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指导盐业生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负责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承担市级医药和食盐的储备管理工作。承担茧丝绸协调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中小企业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组织拟订并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开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承担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推进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服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色小镇建设。承担市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局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正科长级13名(含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科级领导职数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3名。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台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台州市经信局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37号,联系方式:0576-88510037,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机构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37号
公开电话: 0576-88510037
监督电话: 0576-88511927
办公时间: 夏令:8:30-12:00 14:30-17:30 冬令:8:30-12:0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网站地址: http://jxj.zjt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