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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
机构简称: 市投资促进中心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


第三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投资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投资促进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制定;负责全市投资促进趋势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境内外产业招引、内外资引进工作,牵头开展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动和合作项目推介活动,协调督促重大签约项目的推进及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或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性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大产业平台的投资促进工作。


(三)负责全市招商政策、重大项目和投资环境的统一宣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筛选、发布和服务;负责投资促进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联系境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投资促进合作;负责外地投资者在台州投资创业的联络工作;参与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参与市外台州商会组建等相关工作,加强市外台州商会等社团的指导、联络和服务。


(五)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拟订投资促进督查、考核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负责单位文秘、机要、保密、安全、财务、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和建议(提案)的督促办理;负责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产业发展处。牵头开展全市投资促进发展趋势、机制创新、招商模式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投资促进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业务信息化建设;牵头负责投资者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参与市外台州商会组建等相关工作,加强市外台州商会等社团的指导、联络和服务。


(三)产业促进处。负责全市投资促进、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等年度目标任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投资促进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承担全市重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和落地推进等工作;承担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大产业平台的投资促进工作。


(四)投资合作处(人才处)。负责境内外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招商项目的推介、盯引、流转、签约的跟踪服务;负责举办专题投资推介和投资合作活动;负责或参与驻点招商办等招商机构的组建、指导、联络和服务工作;参与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业务相关的客商、团组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接待。


(五)组织宣传处。负责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单位的教育培训、纪检监察、作风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指导全市投资促进队伍建设;负责单位的思想政治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事业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科长级5名、副科长级 2名。


第六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地址: 椒江区府中路188号开投商务大厦16楼
Email地址: tzjhxx@163.com
公开电话: 0576-88603679
监督电话: 0576-88601377
办公时间: 夏令:8:30-12:00 14:30-17:30 冬令:8:30-12:00 14:00-17:0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网站地址: www.tzstzcjzx.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