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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简称: 台州市国资委
机构职能: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负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承担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五)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七)履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市属企业党建工作,归口管理中央、省所属在台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县(市、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八)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市委授权,负责或协助开展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指定或委派所监管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强化出资人监督职责,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有机统一,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市国资委一级监管企业

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海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发布日期:2023年12月

机构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府大道391号
公开电话: 0576-89060316
办公时间: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