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4-115345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6-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建〔2024〕111号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4- 09- 26 15: 54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局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改发〔2024〕83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实行施工图审查提前服务
对于县(市、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以及其他有开工时间节点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文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即可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台州)”申请施工图审查提前服务,图审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确定项目的图审团队,及早解决设计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前缩短施工图设计修改时间。
(二)实行施工图分类分阶段审查
1.施工图分类审查。严格落实省厅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的要求。明确对于工业建筑和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施工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规定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前提下,建设单位出具不予修改其他问题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见附件1),图审机构可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施工图分阶段审查。根据《关于台州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建〔2023〕222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分阶段设计文件满足施工图审查要求后,可选择分阶段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阶段的审查工作。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等三个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在上一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施工图审查,上一阶段设计文件有变更依法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先完成变更内容的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施工图审查。
(三)优化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
1.幕墙(门窗)等外立面装饰工程(包括各类保温装饰一体化板)、附属钢结构工程等专项工程,应对专项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当报审图纸为施工图和构件制作详图合为一体时,仅对其中属于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2.各类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优化施工图变更审查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规定,对依法需要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的施工图变更,提交的报审资料如下: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图的情况说明,并附台州市建设工程变更自审复核承诺函(见附件2);
2.涉及规划调整的,应提供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由勘察或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修改文件及相关计算书;
4.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优化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施工图审查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以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准),可仅对项目实行消防专项审查。
2.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相关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情形: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涉及结构改造(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
注:经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局部楼板开洞、加楼梯等对原建筑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的局部改造装修(对于局部改造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设计的10%和5%时,可以认为对原建筑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可不提供抗震鉴定报告。
(2)在国家、省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规定之前,判定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是否须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时,上款中“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既有建筑”暂指按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的既有建筑。
(3)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应由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原则上为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在《抗震鉴定报告》上签章。
(4)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应严格执行《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台建〔2022〕150号)规定。
3.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二次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4.涉及使用性质变更、消防平面布局、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结构体系的改变等改造及装修工程设计应由符合主体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不得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单位承担。
5.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是否涉及结构改造、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对于建筑用途改变的,各功能房间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得低于现行规范要求。
(六)健全施工图质量管理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图审机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要建立三方互通机制,开通短信提醒,将图纸审查的流程进度和问题发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并根据整改进度,再次短信提醒,对整改时间较长的,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升级施工图审查系统,加强全过程图纸闭环管控,加快实现竣工图数字化。
2.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级每半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勘察设计专项检查,通报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和效率情况,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资质勘察设计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3.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对专项检查情况较差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对专项检查情况较好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图审机构,视情减少检查抽查频次。
4.组织典型问题汇编。每年编制《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常见问题》,整理图审过程出现的政策性以及设计问题。
5.鼓励建筑师负责制。发挥设计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由建筑师团队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全程负责。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图审管理工作,加强审查监管。会同公安、人防、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
(二)落实主体责任。图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加强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联系。勘察设计单位要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制度。
(三)注重宣传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机构等单位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引导切实转变思想、提高服务意识。
三、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承诺书
2.台州市建设工程变更自审复核承诺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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