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825231/2024-1125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社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信息来源: 市供销合作社 | 发布时间: 2024- 05- 24 17: 36 | 浏览次数: |
【文字解读】《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对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新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实际情况,为规范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 号)的精神和《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23 号)等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合作发展基金来源、扶持方向、申请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几方面。
1.哪些主体可以申请?
市本级供销社出资企业、县(市、区)供销社、市供销社各处室。
2.合作发展基金扶持方向有哪些?
培育支持本级供销社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为农服务事项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市供销社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形式有哪些?
可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直接支持等方式。
4.如何申请合作发展基金?
申报主体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和预期绩效目标。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5.对合作发展基金项目有何后继监督措施?
对确有必要的审计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四、关键词解释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财务)处,由社有资产管理(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新旧政策对比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扩大,由市级层面扩大到全市供销社系统,优先支持市本级为农服务事项。
六、适用范围:全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项目
七、注意事项: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台供〔2021〕9号)废止。
八、解读机构: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解读人:葛武再,0576-88523009
吴小战,0576-885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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