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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825231/2024-1125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4-05-21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24- 05- 24 16: 2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本级各企业:

《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5月21日

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 号)的精神和《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供合发〔2020〕23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为规范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社有资本收益为浙江省台州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原则。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用于全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优先支持市本级为农服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培育支持本级供销社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全市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

(三)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为农服务事项等;

(四)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五)市供销社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

第五条  设立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党委会领导,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市供销社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财务)处,由社有资产管理(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核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合作发展基金提取、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等列入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根

据市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重要支持项目,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制定项目申请指南;起草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年度使用方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可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直接支持等形式。

(一)补助。由项目单位申报提出,开展为农服务项目建设, 制定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推动全市乡村振兴发展,合作发展基金对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投入补助。

(二)以奖代补。项目单位前期已投入实施,取得为农服务发展积极成效,合作发展基金采取奖励形式支持后续工作开展建设。

(三)购买服务。由市供销社有关处室提出,对开展的为农服务和活动,由合作发展基金采取委托外部力量实施。

(四)直接支持。由市供销社有关处室提出,管委会研究确定,专项用于市委市政府交办有关工作任务。

(五)经管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特定方式。

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核算和管理。委托浙江省台州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设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申请程序。

申报主体每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推荐和申请,由市社各对口处室审核同意,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纳入当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内容。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和预期绩效目标。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合作发展基金补助。

管委会办公室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明确提出当年基金收入、支出额度或使用比例、具体项目和所需金额等内容上报管委会,经管委会同意后报党委会决议。

第十一条  审核和支付程序。管委会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合作发展基金支付实行分类分级审签制度,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由浙江省台州市兴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支付手续。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内项目支出和确因工作需要的预算外项目支出,事先须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分管社领导、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同意后,再按支付金额大小办理支付手续:金额5万元以下的,一般由市供销社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5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还需报经市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对确有必要的审计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申请合作发展基金的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或党委会报告。如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建立、使用情况,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财政、审计、市社监事会的监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台供〔2021〕9号)废止。

关于印发《台州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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