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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12/2024-117066 发布机构: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4-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78-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海经〔2024〕62号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 2024- 12- 30 16: 04 浏览次数: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海洋经济主管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经济科技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制定《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4〕131号),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本细则涉及的海洋资金特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台州市本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市与区年终体制结算。

(三)海洋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海洋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市本级海洋经济发展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在椒江、黄岩、路桥和台州湾新区注册落地的海洋强市建设重大项目和相关经济活动。统筹考虑跨行政区的海洋强市建设重大项目及相关规划研究。

海洋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现代海洋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清洁能源、海洋化工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现代海洋渔业及安全、海洋文旅休闲、海洋电子信息等项目;

2.海洋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海洋产业科技创新、海洋科技研发等项目;

3.涉海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海岛基础设施、海洋生态保护、沿海渔港基础设施、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项目;

4.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海洋强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研究等;

5.省市党委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工作。

(二)海洋资金在扣除“两个大陈”建设专用资金之后,按照以下额度比例分类分档补助:

1.现代海洋产业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海洋科技创新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涉海基础设施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度项目实际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海洋经济规划、项目前期研究及省市党委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助。

申报项目当年度只能申请一次资金支持。涉海基础设施项目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资金规模的30%。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使用

(一)海洋资金由市海洋经济局下达申报通知,各区、台州湾新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市级项目由市级部门组织申报。

拟申请海洋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当地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项目立项文件、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及申请理由等。

(二)各区、台州湾新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和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报送市海洋经济局。市海洋经济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经集体审议并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分配结果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海洋经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并报送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海洋经济发展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楼堂馆所等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区、台州湾新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年度结束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围绕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海洋经济局和市财政局。

(二)海洋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海洋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项目实施单位

(盖章)


联系人


项目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

其中:当年完成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上级补

助资金

财政

资金

自筹资金

银行

贷款








项目简介,主要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


项目经济、

社会效益


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椒江、黄岩、路桥和台州湾新区填报

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项目实施单位

(盖章)


联系人


项目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

其中:当年完成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上级补

助资金

财政

资金

自筹资金

银行

贷款








项目简介,主要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


项目经济、

社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市级部门填报

抄送: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财政厅,台州市纪委、市监委,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海洋经济主管局、财政局

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省补海洋经济发展资金分配管理细则》的通知(台海经[2024]62号)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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