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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063/2018-112716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18-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2-2018-002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发改收费〔2018〕240号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5: 19 浏览次数:

台州市社会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准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

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台社发置业﹝2018﹞12号)悉。因停车场收费主体变更,经研究,现就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停车服务。

二、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小时内5元/辆.次,超过1小时按2元/辆.小时加收,一个计费时段(24个小时)内最高不超过20元/辆.次。超过24个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放计费时间。

(三)计费时间尾数取舍为: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计收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收。

(四)对包月、包季、包年车辆实行优惠收费,具体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免费停放对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灾抢险车、人民防空指挥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公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等规定,依法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其他规定

(一)停车费收入管理和资金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公司应加强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台发改收费〔2017〕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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