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063/2018-112716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8-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2-2018-002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发改收费〔2018〕240号 |
信息来源: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24- 11- 20 15: 19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社会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准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
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台社发置业﹝2018﹞12号)悉。因停车场收费主体变更,经研究,现就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台州经济开发区东商务区停车场停车服务。
二、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小时内5元/辆.次,超过1小时按2元/辆.小时加收,一个计费时段(24个小时)内最高不超过20元/辆.次。超过24个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二)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实际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放计费时间。
(三)计费时间尾数取舍为: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计收费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收。
(四)对包月、包季、包年车辆实行优惠收费,具体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免费停放对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灾抢险车、人民防空指挥车、公检法司车、行政执法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政府举办公益活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公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文件等规定,依法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其他规定
(一)停车费收入管理和资金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公司应加强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台发改收费〔2017〕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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