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0X/2024-115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4- 10- 12 11: 27 | 浏览次数: |
一、编制背景
目前台州全市建有45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事关检车群众的切身利益,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公信力,为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11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台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台环发〔2021〕64 号)。但随着管理工作的推进、新标准《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的施行,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管理需求,亟需完善和补充。在参考相关法规标准,征求多方建议意见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并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有关法规标准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记分标准、报告单版本和视频上传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更加细化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为现阶段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记分标准(分为100分项、50分项、10分项、5分项、2分项和加分项)、巡检原则。
(一)《管理办法》运行原则
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每两个月完成检验机构线上全覆盖巡检,并对巡检和记分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2.记分实行扣分制管理,每个记分周期总分值为100分,一个记分周期为6个月。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每个行为分别扣除100分、50分、10分、5分和2分。检验机构被记分的,应对照存在问题自行开展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予以恢复。
(二)各记分阶段的处理方式
1.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分值扣至70分以下时,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约谈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分值扣至60分以下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书面责令整改,并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三)被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如何整改?
检验机构应对照存在问题自行开展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期间,记分分值按每整改1个工作日折抵5分累加,当分值累计达到90分及以上时,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完成后向市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后予以恢复网络联接。
四、适用对象
管理对象:全市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联网的检验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实施部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记分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管理。
五、关键词解释
“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检测数据等行为。
六、新旧政策对比
1.新增属于弄虚作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记分100分项,调整旧管理办法3种行为的具体要求并记分100分,另增加5种记分100分行为。
2.新增属于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记分50分项,调整旧管理办法4种行为的具体要求并记分50分,另增加3种记分50分行为。
3.旧管理办法的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单版本废止,调整为当前版本。
4.视频上传规范增加底盘视频、污染物控制装置照片要求和车辆OBD车架号不一致说明照片。
5.调整巡检原则,增加奖励项。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环发〔2021〕64号)废止。
八、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起草单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罗国根
联系电话:0576-885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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