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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3-11068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3-0015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3〕4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4- 01- 04 16: 5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强化取用水监管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保障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强化水资源管理,合理节约、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坚持水资源统筹配置,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到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5.5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18%、2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1;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利用总量达到0.3亿立方米以上;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努力把台州建设成为南方地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标杆地市。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

1. 规划编制范围。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水资源总体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根据情况可以不编制水资源总体规划。

2. 规划编制原则。水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遵循可持续发展、水质水量和水生态并重、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前瞻性等原则。

3. 规划编制年限。水资源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水平年宜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时段相一致。

(二)强化水资源节约。

4. 建设节水型社会。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

5. 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农业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积极创建节水型灌区和灌区水效领跑者。  

6. 加快工业节水减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改造,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鼓励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建设节水型企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减征水资源费。工业间接冷却水、蒸汽冷凝水应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其原料水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浙江省规定标准。

7. 落实城镇节水降损。公共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节水监测机制,加强原水管道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分区监测,定期分析原水管道、供水管网的用水损耗情况。发现原水管道、供水管网漏损的,应及时维修,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控制要求。

8. 推进非常规水利用。排水主管部门要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扩大再生水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火(核)电、石油、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

9. 推动合同节水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培育节水社会组织,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等服务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节约用水。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利用。

10. 严控水资源开发使用。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1. 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执行。

12. 推行区域水资源论证。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域产业结构、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所属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与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论证。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13. 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14. 规范地下水管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严格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开采地下水应执行省政府关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制度。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

15. 落实用水定额管理。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要实行定额管理。纳入定额管理的用水户要根据供水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定额用水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定额用水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管理。经核定下达的年度定额用水指标,其用水性质、年度定额用水量不得擅自改变。

16. 规范用水数据归集。工业、生活、服务业等自备取水户和“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工程、大中型农业灌区渠首,要将取水监测数据实时接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其中,除涉密、敏感等信息外,公共供水企业要按照规定将取、供、售水量数据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个人和单位(法人)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17. 强化生态流量监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明确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监测方案、调度保障措施、保障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

18. 健全地下水储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除严重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负全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统筹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机关事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水资源管理相关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健全制度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水资源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水资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经费,支持水资源保障能力、管理系统和分质供水等项目建设,以及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发挥政府资金在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拓宽投资渠道,形成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推进水资源宣传教育系统化、常态化、社会化,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23〕4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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