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3-10813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3-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3〕29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3- 08- 11 15: 12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精神,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老有康养”公共服务优享,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要在市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清单、推进落实,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市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老有康养”专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免费评估一次。依托“浙里康养”和“老省心”数字化应用,加强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责任单位:市“老有康养”专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3.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落实资金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优化运营补助政策,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孵化本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台州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适当提高标准,县域范围城乡同质同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用于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老有康养”专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二)优化养老服务网络。
4.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状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23年市区和各县(市)分别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5.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自2023年起每年新增30处以上,2025年前实现社区全覆盖。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鼓励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6. 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助餐点。未来社区(乡村)应当配建老年食堂。2023年全市新增助餐点位185个以上,建成养老机构“阳光厨房”100家以上。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实现助餐服务可持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7. 深化医康养护一体化发展。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建设。开展医康养护一体化综合集成改革试点,依托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康养联合体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健全医养转介工作机制,整合“互联网+居家护理”和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政策,构建县(市、区)、街道、社区多级联动,医康养护一体的居家服务体系。到2025年康养联合体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
8. 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持续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环境。继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愿改尽改、应改尽改。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9.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广大老年人服务,实现普惠优质。逐步推行特困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供养的模式,规范提升集中供养的质量和水平。到2025年,市、县至少建有1所本级的医养结合的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实现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10. 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有序发展。根据省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服务目录、入住条件和指导性价格,开展普惠型养老机构签约工作,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给予一定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 推动居家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每家每年不少于15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平均每家每年不少于3万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绩效制定具体办法,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 扶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每个县(市、区)可划片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域连锁化运行。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3. 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大养老服务补贴力度,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4. 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给予心理慰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无人照顾的重点对象每周至少探访一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5. 聚焦海岛山区老年人基本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在椒江、玉环等地海岛乡镇持续开展海岛支老行动。采取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2024年前每年提升海岛山区照料中心100家以上。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海岛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6. 实施养老人才增能行动。加强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建立养老人才智库,形成人才评估体系。每年举办养老护理员大赛,以赛促训提高护理技能。加强护理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护理员素质,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5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落实特困供养机构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7.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象从机构护理员扩展到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在册(含劳务派遣)的持证护理员(超龄就业人员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依据)。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入职奖补。鼓励各县(市、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提高护理员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8. 积极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将以老助老优秀志愿服务团队、项目、志愿者纳入每年市级志愿服务最佳(最美)典型评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
(六)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9. 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家庭照护等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2023年,完成50个以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智能服务终端配置,为1万名以上独居老年人安装智能联网火灾报警装置。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2025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建成2家以上。(责任单位:市“老有康养”专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20. 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坚持一地创新、全市共享,迭代升级“老省心”应用,持续完善“省心食”“省心防”“省心安”等子场景,不断丰富服务功能。应用省级构建的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落实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规范老龄数字环境,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市“老有康养”专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督导和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台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4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
*6 | 助餐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
*7 | 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低保、低边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物质帮助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8 | 老年人健康体检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 关爱服务 |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90周岁以上可适当提高标准,县域范围内城乡同质同标;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低保老年人 | 14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16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18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21 | 无障碍改造 | 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 | 物质帮助 | |
*22 | 辅助器具配置 | 为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老年人免费提供相应的辅助器具或对其购买辅助器具给予一定补贴。 | 物质帮助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3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道德典型,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5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道德典型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6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台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7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注:标*的为台州市在省级清单上增加或补充的项目
台政办发〔2023〕2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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