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教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2668733/2023-1130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5-11
【文字解读】《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 05- 11 16: 46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印发《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答:学生资助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规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市教育局牵头起草印发了《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

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61号)

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

三、《办法》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包括哪几类?

答:《办法》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包括: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答: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具体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五、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

标准: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六、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1.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对全市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每生每年1300元。

2.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七、普通高中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八、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九、《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3年5月4日起开始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