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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733/2023-113070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4—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教计〔2023〕48号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3- 05- 11 17: 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

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6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和加快数字化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二、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或告家长书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

学生或代办人员(监护人、班主任)可通过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以下简称“一窗受理”平台),或登录“浙里办”搜索“台州掌上教育”,进入学生资助事项进行申请操作,选择对应的业务进行业务申报。中职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和中职免学费项目可由学校统一申报。

(三)学校认定

学校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登陆“一窗受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家访和评议等方式,按照平台认定流程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遵循自愿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可通过“一窗受理”平台做好登记。

(四)结果公示

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严禁公示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回相关信息;公示方式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其中,对认定类型为特殊群体的学生,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过“一窗受理”平台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学校利用“一窗受理”平台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二)义务教育

资助项目为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1.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对全市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每生每年1300元。

2.生活补助: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

资助项目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免学费: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已实施超出本办法所定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的,本办法出台后不得降低,所需资金仍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资金分担和使用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

助学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或同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卡等方式,确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免学费(免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统筹获得的免学费补助用于办学支出。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勤工助学小时计酬标准应不低于各地区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提高发展性资助资金使用比例。校内资助是政府资助的有效补充,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学校、社会资助的综合效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执行。《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台教办〔202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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