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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91X/2023-109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0-26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就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 11- 07 08: 5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调整,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2023年1月1日起新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3年1月1日起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重点人群首次创业5年内,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再给予每年1万元的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带动其他人员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每带动1人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名吸纳就业人员信息一户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四、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经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

 五、省文件规定的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我市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执行。省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按照我市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六、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按见习协议约定的见习期限,减扣实际见习天数计算,最高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八、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当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给予2万元/家的奖补。

 九、本通知所需资金按原有规定和办法予以保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抓紧优化操作办法,充分运用大数据比对方法开展主动联系推介,积极推广“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资金审核发放,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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