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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32X/2022-104458 发布机构: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交〔2022〕191号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2- 12- 27 20: 3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为加强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7日


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乘客须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制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并配合运营单位查验,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或者逃票;

(二)乘客须凭有效乘车凭证进出轨道交通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证)、一进一出”制,进出站须使用同一张票(证),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票卡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当按照补登提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

(三)乘客持票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有效乘车时间为2小时(以进出闸时间为起止时间),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本站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不可抗力、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四)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五)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轨道交通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加收票款后,由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2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2名时,应当按照超出人数另行购票。

二、进站、乘车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三、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携带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行动不便的乘客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的,可以联系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四、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为了保证乘车安全,禁止乘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三)活禽和猫、狗等宠物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电瓶车等电动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助力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六)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六、乘客应当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在安全线外按地面指示标志有序排队候车及上、下列车。候车时不得倚靠站台门,上、下车时应当注意站台与列车间隙,先下后上;

(二)车门、站台门开启、关闭时,乘客不得触摸。关门提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三)列车抵达终点站(含小交路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七、乘客使用垂直电梯时,应当先下后上,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者蹦跳;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当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

八、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道让座。

九、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售检票机、自动扶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因不当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站台门、电扶梯、闸机、列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身体或者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者端墙门,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防护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设备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者链接,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一、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踩踏座席、躺卧、乞讨、卖艺等;

(四)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助力车、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或者从事扫码、推销、派发宣传品等营销活动;

(六)大声喧哗、嬉戏、悬吊、吵闹、打架、醉酒闹事、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七)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八)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其他行为。

十二、在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者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十三、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的,可向运营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四、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本规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台州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试行)》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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