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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100047/2018-187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8-01-29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18- 02- 02 09: 24 浏览次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监发﹝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下称“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第三条在港澳台同胞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办理流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五条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港澳台同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第七条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服务保障:

  (一)优先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绿色通道,对港澳台同胞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

  (二)设立服务专员。具体负责港澳台同胞政策咨询、服务预约,并提供“个性化”、“一站式”的高效、优质、便捷服务。

  (三)专门定制服务。建立港澳台同胞服务信息档案库,对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电话、信函等方式予以告知。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港澳台同胞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切实加大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对政策的知晓度,支持更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zjtz.gov.cn/art/2018/2/2/art_1229193981_1085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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