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100047/2018-178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8-02-02 |
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时间: 2018- 02- 02 09: 09 | 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1月29日,台州市出台《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台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下称“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办法指出,在港澳台同胞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办理流程等均按照台州市现行规定执行。办法还明确了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规定。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建立绿色通道,对港澳台同胞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项业务。同时,设立服务专员,负责港澳台同胞政策咨询、服务预约等,并提供专门定制服务,建立港澳台同胞服务信息档案库,对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及时通过短信平台、电话、信函等方式予以告知。
原文链接:http://www.zjtz.gov.cn/art/2018/2/2/art_1229193993_1092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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