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725/2017-20118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7-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8-2017-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水利〔2017〕131号 |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 发布时间: 2017- 10- 31 16: 02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 号)、《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04)、《浙江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管〔201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台州市市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水利局
2017年9月26日
台州市市级水利风景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市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三条 台州市水利局负责市级水利风景区的评定,具体工作由台州市农村水利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台州市水利局建立市级水利风景区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水利、建设、旅游、经济、文化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有相应的水利工程、水资源、水环境、风景旅游等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丰富的水行政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 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或机构,管理规范有序。
(二)景区管理范围明确,依托的水利工程安全。
(三)景区规划或设计成果经当地政府同意。
(四)水质检测结果不低于Ⅴ类水标准;
(五)《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评分不低于110分。
第六条 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评定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景区由管理机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水利局申报。
跨县(市、区)和市本级的景区,由管理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同意后,向市水利局申报。
(二)市水利局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范围、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市水利局在正式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市水利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定结果,同时将评定结果在“台州水利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对通过评审的市级水利风景区行文命名。
第七条 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包括:
1.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同意文件。
3.经景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景区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书面材料。
4.景区土地权属证明或物权证明材料;景区所依托水利工程(如有)经批准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界文件;
5.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及采样点位置图;
6.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7.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文件;
8.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
9.景区介绍材料(含文字、图片、影视材料及解说词);
10.景区自评表。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已评定的市级水利风景区发生失管、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水质不达标及其它明显不满足评定要求的情况时,可由台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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