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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5-1111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5-000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5〕1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5- 05- 09 16: 1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标准,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生产生活安全情况等评价指标,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规划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等。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低效工业用地。

1. 低于省定分行业亩均税收低效指导标准的;

2. 容积率低于1.0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 建筑质量较差或配套设施陈旧的工业点;

4. 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

5.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6. 按“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达产复核验收后,亩均税收未达到浙江省“标准地”指标70%的;

7. 因规划调整或实施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

8. 实际已改变工业用途的;

9. 使用权已到期的;

10. 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拟纳入再开发范围的。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

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等需要改造的各类城中村。在实施区域统筹或成片开发时,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

(三)城镇老旧小区用地。

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并纳入城市更新行动方案的城镇老旧小区。

(四)低效商服用地。

开发强度低、业态不合理、设施陈旧、空置浪费、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商服用地。

(五)超期未开发用地。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且未因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的土地。

(六)历史遗留用地。

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

(七)其他低效用地。

不符合详细规划,或已列入做地收储计划等的。

三、认定流程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组织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对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居住、商服、公共设施等项目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城镇低效用地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省级低效用地数据库备案。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可在以上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指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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