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4-116534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0-2024-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发〔2024〕14号 |
信息来源: 市府办 | 发布时间: 2024- 12- 02 10: 26 | 浏览次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以确保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深化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土、特、产”发展水平、“和美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和“新农人”能力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成效,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一)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发展。加大种业龙头培育,对市内种业企业选育并经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省级种业阵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基地,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特色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对经过市级特色种质资源库(圃)认定、按要求开展种质资源管理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支持中药材、茶叶等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开展中药材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培育一批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一批优质生产基地。
(二)加强农业科技攻关。立足农业种养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制造、农业产业化信息化等领域,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实施期限为3年,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牵头成功揭榜农业领域的省级“尖兵”“领雁”攻关计划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人、受聘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获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按省奖金额1: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科技专项资金)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建设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来台设立新型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市科技专项资金)
(四)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围绕省市主推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绿色高产优质品种,开展市级高质量农业科技展示基地培育,通过市级验收的每个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立项扶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研究和典型推广项目,每个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支持校(院)地合作项目,推动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推广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等。支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试验和农业产业创新模式项目建设。
(五)推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力度,鼓励各地对推动主导产业、丘陵山区农业发展的农机具加大补贴,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提高购机补贴额度;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大力提升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对水稻机械化栽植给予生产主体(或农户)每亩100元作业补贴。
(六)推进提升农事服务化水平。支持农事服务中心统筹布局、联动建设,优化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对通过星级评定、运行规范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按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星级评定、运行规范的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发展低空智慧农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用无人机研制、应用等领域,推动低空飞行器在农业领域应用,探索发展“低空+农产品物流”,积极拓展植保、播种、施肥、监测等农业生产低空应用场景,重点支持植保无人机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加快乡村“土、特、产”发展
(八)支持打造乡村“土、特、产”产业链。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大力推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台州地产农产品品质,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实施乡村“土、特、产”“十链百亿”行动,对列入省级全产业链名单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推动农业龙头链主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家小吃等乡土特色产业。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数字农业工厂项目,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对通过省级数字农业工厂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九)支持农业农村品牌培育和农产品宣传推广。加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台九鲜”的培育力度,对品牌市场推广、营销渠道构建等各项业务给予经费保障。对获得“台九鲜”首次、续展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经授权并规范使用“台九鲜”品牌标识包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给予印制费用的30%、最高1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展示展销活动的参展主体,按市、省、全国、国际性活动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别及以上农产品品牌、乡村美食金奖(或同等级别)荣誉的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支持在市内外开设“台九鲜”品牌体验店或城市展示厅,每年给予销售额的10%、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开设冠名“台九鲜”的直营或加盟连锁门店,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在电商平台开设“台九鲜”授权店,每年给予销售额的3%、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举办冠名“台九鲜”的活动每场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台九鲜”商标持有主体承担品牌日常管理和行业服务功能,每年按任务给予奖励。
三、支持乡村建设
(十)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纵深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革命高水平覆盖,实施农房改造、管线序化、村道提升“三大行动”,对市级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按投资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片区化组团推进全域和美乡村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和美乡村精品片区按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励。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历史文化村落的重点村按投资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历史文化村落的一般村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文明乡风建设,鼓励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四、支持农民共富
(十一)着力推进强村富民集成改革。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和智力资源参与“三农”发展研究,支持研究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项目。支持村集体利用当地资源和闲置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建设公共事业项目,对村集体整村盘活闲置农房或统一盘活农房10宗以上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公共事业的,按实际盘活利用最大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补助。深化农村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支持开展县级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建设。
(十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按照《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台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农发〔2022〕2号),支持县(市、区)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支持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扩面提质增效,促进低收入农户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台州利民保”提额提标,增强医疗保障,降低因病返贫风险,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五、培育壮大“新农人”队伍
(十三)支持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支持打造“台农育”综合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县(市、区)在“新农人”培育行动中高端资源要素对接难问题,对智库联盟、金融联盟及平台的其他各类载体予以奖励。打造“新农人”(农创客)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的省级现代化农创园给予30万元建园奖励。支持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建设,对认定的省级“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给予100万元奖励。持续深化农民大培训,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新农人”实行免费培训,支持“新农人”参加乡村产业振兴“头雁”培育项目。
(十四)支持“新农人”创业创新。支持开展“农创客点亮乡村”行动,对“新农人”(农创客)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利息和保费支持,并强化风险补偿保障。支持打造“众创乡村·携手共富”创业创新大赛品牌,定期举办市级“新农人”(农创客)创业创新大赛、“新农人”(农创客)创业项目大赛等,对获得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农人”(农创客)在省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六、守牢稳产保供底线安全
(十五)持续保障粮油生产。根据“规模种粮补贴标准要高于上一年标准,连作晚稻补贴标准要高于早稻补贴标准”的原则,市、区两级粮油生产扶持资金原则上继续保持增长,市级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到各区,统筹用于粮油生产相关补贴,促进粮油的有效供给。推进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对符合要求的、亩产排名全市前3的水稻高产方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水稻亩产经省级认定为浙江农业之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保障性蔬菜基地建设。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支持蔬菜基地建设提升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对运行规范、达到绩效的按规模大小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应急期间对完成应急保供任务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给予奖励。
(十七)稳定生猪产能。支持生猪规范化规模养殖,稳定生猪产能,重点支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对经省级认定的调控基地每年给予30元/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应急期间对完成应急保供任务的基地给予奖励。支持畜禽定点屠宰,确保肉产品供应安全。
(十八)支持科学施肥和健康土壤培育。持续开展“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支持配方肥购置补贴和推广,提高科学施肥水平。聚焦健康土壤培育,开展耕地退化治理和综合生产提升,支持实施有机肥增施、绿肥种植、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大力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九)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参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新、改、扩建的秸秆综合利用的试点项目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吨,单个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强化动植物疫情防控。推进强化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植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防疫物资储备库,保障市级防疫物资储备量能满足2个疫点所需。支持兽医实验室建设改造及仪器设备更新,确保系统内兽医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
七、推进保障机制化
(二十一)加大用地保障。各县(市、区)原则上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建设用地。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需求。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探索片区集中供地方式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将农产品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农。持续推进“三新”农村共富金融联盟建设,促进“政、银、担、保”协同惠农支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设乡村产业发展专项服务产品。支持“台富”系列金融惠农产品开发及推广,支持探索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多措并举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和“三农”主体,切实发挥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
(二十三)优先保障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优化和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优先保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构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含台州湾新区),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所涉财政资金奖励类的由市级承担,补贴类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资金除明确从市科技专项资金列支外由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列支。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补政策。上述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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