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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3-10496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23〕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3- 03- 07 09: 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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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2023年3月1日至4月15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市专职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23〕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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