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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72580680/2018-92664 发布机构: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成文日期: 2018-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7-2018-0009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港航〔2018〕131号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22- 02- 08 15: 4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将制定的《台州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反馈市港航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12月6日    

台州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市港航管理局主管全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和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根据台州实际,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档案库,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部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部门,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核销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向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相关材料由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港航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表(附件1);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三)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2);

(四)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重大危险源主要设备一览表;

(六)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览表;

(八)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估报告;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第九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报送市港航管理局予以备案。市港航管理局备案后对企业出具《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港口经营人进行补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并重新备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报送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局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并出具《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附件5)。

第十二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将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及时上报市港航管理局,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统一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两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内港口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四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一)对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二)对构成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对构成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一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参照《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港航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编号:浙港政备-  〔    〕

港口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备案性质

□初次备案  □重新备案

所在港区


重新备案原因


储存场所

设施名称


附证编号


火灾危险性最高等级


重大危险源等级


储存的货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辨识、分级、登记建档,现将(储存场所或设施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辨识、分级记录

□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重大危险源主要设备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览表

□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本港口经营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

                                                                   口经营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填报,每个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企业注册地与港口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时,按港口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

2.初次备案的,重新备案原因栏填“/”。重新备案原因根据实际选择下列情形填写:

(1)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

(2)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3)港口危险货物各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4)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m)


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附件3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备案编号: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核销表

编号:浙港政备-  〔    〕

港口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储存场所

设施名称


附证编号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申请核销理由

经辨识,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辨识、分级,现核销(储存场所或设施名称)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报上,请予核销:

□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

□其他资料、文件:

本港口经营人保证上述填表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

港口经营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附件5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核销编号:            

[填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     年     月     日上报的[原重大危险源名称](原备案编号:      )重大危险源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核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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