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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9015/2022-103818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68-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市监市〔2022〕4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2- 11- 24 11: 5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的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市局制定了《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台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 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明确市场举办者职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场内有经营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的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参照本规定开展建设,为场内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网络直播营销环境。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浙江省市场名称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台州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 本规定所称市场举办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名称登记证》上载明的举办市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直播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 微信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市场内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经营户。

第三条 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网络直播营销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的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制度,为直播间运营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提供指引。

第五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拓展市场功能,为直播间运营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共享网络直播间、网络直播专区,以及统一布局设置网络直播场所环境。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的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网络直播营销管理专业培训,参加相关资质考试,提升管理能力。 有条件的市场可组织网络直播营销从业人员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技能培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开展与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直播间运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第三章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督促其在场内以及直播平台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件。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掌握直播间运营者经营的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建立登记管理档案,并按相关要求向当地地方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及材料。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完善的选品流程,包括对供应商和直播商品的资质审查、样品测评、抽样检测,从源头上规范对直播营销商品的选品、品控。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发布广告,合法合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宣传。

第十一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直播间运营者的直播营销行为纳入场内经营户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在场内信息公示栏(牌)、电子信息屏,市场网站上公布直播间运营者的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章  消费投诉处理与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设立网络直播营销调解室,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线上调解工作机制,为直播间运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远程在线调解服务。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直播间运营者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鼓励市场举办者与直播间运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推行先行赔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场内发生的违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开展抽查、专项检查,根据消费者投诉、群众举报和其他各类途径,对市场举办者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场内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举办者予以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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