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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1-9586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21-001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21〕2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 01- 10 14: 3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

(一)清理整合财政奖补政策。各部门(单位)整合归并现有的财政奖补政策,统一实行“综合性政策”+“分项政策”模式,出台新的奖补政策,修订分项政策,确保政策文件保持最全最新。定期清理“不顺应发展趋势、不符合产业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的奖补、项目目标已实现或已到期的政策;归并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政策。

(二)控制新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控制新增项目,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市财政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新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前期论证、评估,符合要求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在现有专项预算中进行资金统筹,一般不增加资金总量。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单位)应将申报的细化项目全部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经过审核后再纳入预算安排库。储备项目逐年滚动管理,当年未安排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不得高于储备项目报备金额。对已到期或目标任务已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项目绩效评价建议取消等项目,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四)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兑现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效应,当年资金当年支付,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结转。各部门(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当年6月底前可调整一次。资格认定类奖励资金,即申报即兑现;补助类资金按需多批次兑现,原则上最迟不得晚于9月底。为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兑现速度,实行“信用+承诺”方式,即各部门(单位)组织申报项目,按规定审核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及时予以兑现。各部门(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市财政局应对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复核,并进行事后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完善资金分配机制。采用直接分配、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兑现类财政专项资金可采用直接分配方式,项目补助类财政专项资金可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方式。对结果具有可选择性的产业发展类、公共事业类财政专项资金,在资金分配管理环节鼓励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社会民生和市级重点项目。上级和市级转移支付给各县(市、区)的预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

(六)收回专项结余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财政专项结余,以及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且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或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

(七)实施周期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一)强化绩效预算融合。根据政策扶持方向设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融入“任务清单”管理,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专项不予安排预算。全面落实重大政策(新增或修订)事前评估机制,逐步将重大政策及新增重大项目列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操作规范,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二)强化跟踪监控评价。通过各部门(单位)管理和财政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及时予以纠偏,强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政策实施期满,各部门(单位)组织本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实施重点评价。

(三)强化结果应用问责。按照“谁用款、谁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和公示公开制度,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健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绩效好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三、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一)强化公开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是其归口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和预算公开要求,每年预算经市人大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包括主管部门、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等。市级部门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其归口管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包括专项名称、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二)逐步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由市级部门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都要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分配政策包括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公式等。分配过程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绩效目标、分配结果等,分配结果确定前需要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至少7个工作日的公示。执行过程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等,执行结果包括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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