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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00000000/2021-93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关于加强大学生招引工作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 10- 11 17: 04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直以来,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招引工作,2020年7月出台《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人才新政2.0)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台州决策部署,加快人才和人口的集聚,提升城市品牌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集聚一大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加快吸引更多大学生到台州就业创业,服务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台州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大学生招引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安居保障。对2020年7月25日之后首次来台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其他高校本科(技师)和全日制专科(高级工)毕业生,在台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后,10年内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房票补贴。

(二)实施第三次安家补贴。对2020年7月25日之后首次来台就业创业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技师)、全日制专科生(高级工),在台非公企业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年的,按照人才新政2.0规定的安家补贴标准,再给予第三次安家补贴。对2020年7月25日之后首次来台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也给予第二次、第三次安家补贴。

(三)加大来台应聘补贴力度。对受邀来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交流活动的在校生和高校带队教师,给予相应补贴并提供最长不超过7天的免费食宿。学生应聘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每人次500元、华东地区每人次8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人次1500元;高校带队教师给予每人次最高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新资助。对参加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台落地且带动就业达5人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落地后3年内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相应贴息。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特色亮点

一是在安居保障方面。现有房票补贴对博士、硕士在台州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房票补贴。但补贴范围未包含本科、专科生,此次新增对2020年7月25日之后首次来台非公企业就业或创办企业的全日制985、211、“双一流”高校本科,其他高校本科(技师)和全日制专科(高级工)毕业生,在台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后,10年内在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房票补贴。

二是在安家补贴方面。台州人才新政2.0规定,新引进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技师)、全日制专科生(高级工),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0.6万元安家补贴。在台州非公企业工作满3年,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按原标准再给予安家补贴。为支持大学生在台州发展,新增对在台非公企业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年的大学生,给予第三次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仍为人才新政2.0确定的标准。同时,为鼓励支持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大学生,把第二次、第三次安家补贴对象扩大至2020年7月25日之后首次来台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

三是在应聘补贴方面。提高大学生来台应聘补贴标准,按照来台州前的不同地区,根据来自市外省内、华东地区、华东以外地区,补贴标准从原先每人次分别300元、500元、100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次500元、800元、1500元。同时,为鼓励大学生更早接触了解台州,补贴对象由原“应届毕业生”调整为“在校生”。此外,新增对高校带队教师给予每人次最高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明确了给予来台师生最长不超过7天的免费食宿,为来台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城市融入等服务。

四是在大学生创业创新资助方面。在原有大学生创业政策主要是针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和社保补贴等基础上,新增对参加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台落地且带动就业达5人以上的给予最高50 万元资助,落地后3年内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相应贴息。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以此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创业人才、团队和项目落地台州。


三、相关释义

《补充意见》所指的首次来台就业创业大学生,是指:新来到台州企事业、社会组织(事业类仅包含学校、医院、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企业类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就业或自主创业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在职博士,博士年龄放宽到45周岁)。

《补充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兑现标准适用于全市。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照资金承担属地原则执行。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解读联系人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  洪赞  0576-88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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