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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8253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20-002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0〕3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 09- 14 15: 4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深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深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 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 以公民个人、市场主体自律为核心的审批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5 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9〕18 号)、《浙江省保障 “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等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推 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部门( 以下 简称审批部门)及申请人责任,加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 动,以信用监管倒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实施告知承诺制,更 大力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到 2020 年 12 月底全市告知承诺事项全 部纳入信用监管,其中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在 11 月底前 完成,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事项在 12 月 15 日前完成,其他事项在 12 月底前完成。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流程

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审批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 请事项的受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所需材料等,并明确可以用承诺方式替代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申请人按 要求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相应的审批条件并承 担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部门可以先行作出同意决定的新型审批 方式。

( 一)梳理事项清单。

对审批条件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政务 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除外。其中: 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 诺事项、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事项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司法局 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梳理各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其他领域 告知承诺事项由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事项梳理 工作; 各县(市、区) 政府部门、乡镇(街道) 告知承诺事项由 县(市、区) 政府组织梳理。市、县两级事项梳理后形成《台州 市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汇总表》 (详见附件) ,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市委改革办。 《浙江省保障 “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具体范围的拟定、批准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二)审批部门告知。

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公 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应当明确以下告知内容:

1.  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名称和相关条款;

2.  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 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信用评价后果 等;

3.  审批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 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  审批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

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 以及申请人解释、 说明、 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  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个人或企业法人主体) 应在审批的过程中将经本人 签署的承诺书以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签署提交等形式交给审批 部门。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信息外,申请人承诺内容要在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 诺。

1.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  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 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同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以及审 批部门告知的其他失信惩戒后果;

4.  同意将相关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四)事前信用核查。

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实施公共信用前置核 查。对公共信用评价为“较差”及以下等级,或者因违诺和虚假 承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 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 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形式条件的,可以先行作出同意决 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决定的,审批部门应当在相关证 件上予以注明。

(五) 事后监督检查。

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的六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情况开展抽查 检查。抽查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公共信 用评价为“一般”的申请人,结合行业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明 确重点监管对象,在跟踪检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公共信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的申请人,在跟踪检 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实施相对简约的监管。审批部门要在部门 内部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应责令其 限期整改,无法整改以及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决定。

( 六)违诺失信处理。

对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严重 未履行承诺行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披 露。

(七)强化系统支撑。

各级审批部门要对本系统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情况全 部记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大数据局做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 “互联网+监管”系统的 对接,有效归集公民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承诺行为、承诺内容、检 查记录、失信记录、处理记录等,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 可监测。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负责全 市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市司法局负责牵 头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企业投资项目审 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大数据局、市市场 监管局负责做好告知承诺与信用监管联动的系统平台建设。各 地、各部门要加快梳理可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 项,对告知承诺事项逐个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告知承 诺操作规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列出履约承诺事项的轻微 违诺、一般违诺和严重违诺等具体情形,对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 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

(二)持续放宽准入。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现有告知承诺事 项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增加告知承诺 事项,优化审批流程,鼓励采取形式审查和当场即办,进一步简 化审批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 深入细致向全社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普通群众和企业经营 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鼓励申请人 主动公开承诺内容,营造 “我承诺、我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共事业相关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 本方案执行,相关检查、信用归集等具体举措由其行业主管部门 审定并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台州市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汇总表


附件

台州市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事项名称

告知承诺替代材料名称 或履约内容

告知承诺文本

(标注对应附件)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不同事项提供不同承诺文本, 文本另附件,标明对应附件。





















台政办发〔2020〕3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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