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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0-832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20-0007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20〕1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 10- 16 09: 3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不落一村、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切实做到‘三个清零’”总体目标任务,深入实施我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全面提高低收入农户的发展和保障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低保低边对象进退条件的认定

各地要坚持“应保尽保”工作原则,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非台州户籍人员与台州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并在台州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额时该人员应当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人口数。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低保、低边家庭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低边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以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认定条件分别放宽到低于当地同期6倍、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认定和补差政策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开展低收入农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核算工作,对已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不得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对医疗、教育等必需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按规定进行核算,确保精准核定低收入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金。

三、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标准

全面消除因贫失学、辍学现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100%。各地要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在执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将“营养餐”的资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省定标准的1.3倍。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解决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和大学的生活困难。

四、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400元。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五、提高低收入农户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对低收入农户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改造一户,实现动态清零,配套补助应不低于省定标准。鼓励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通过新建、盘活或临时安置等方式建设“周转房”,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安全住所。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和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周转房”建设,对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和用地指标的,应提前纳规、优先保障、简化手续。对于盘活闲置农房用于低收入农户居住的“周转房”,在享受各级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周转房”建设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大扶贫救助基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尤其是扶贫重点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县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基金可与慈善组织合作,接收慈善组织的定向捐赠,开展相应的慈善扶贫活动。基金重点对因病、因灾、因学和其他原因致困且各类保障政策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扶贫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救助基金,按照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七、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行动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与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对于安排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就业、代售低收入农户农产品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对于市场主体在重点帮扶村设立来料加工点、扶贫车间等,且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就业的,以及实施代种代养、股份合作等扶贫项目的,可给予场租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

八、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

坚持县级政府主导,依托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平台,将难以巩固提升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纳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深化山海协作机制,加强对口“消薄飞地”建设,鼓励“消薄飞地”采取收益保底+税收分成方式实施,其中,年保底收益不低于“飞出地”总投资额10%计算,税收分成由合作双方依据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全面落实村留用地政策,鼓励村集体将零星、分散的留用地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组团发展和统一经营管理,获取稳定收益。市、县两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帮助结对村招引项目、发展产业和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市级帮扶单位为结对村每年落实帮扶资金(含慰问金)最低标准提高到8万元,原则上不能低于该标准。

九、强化各类扶持政策的统筹与管理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格公示公告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移用、挪用,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零容忍”,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高效。对于上级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别补助政策叠加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同项救助金额在未超出低收入农户个人应当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可享受相关政策叠加,相关补助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安排安置区住房和“周转房”建设,结余指标收益优先确保扶贫领域的支出。各地要对政府性各类补助资金发放实施“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渠道直接发放到低收入农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20〕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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