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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196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12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 07- 12 16: 35 浏览次数: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下发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会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起草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调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转型向高质量发展的条件下,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了“六个稳定”的工作要求,其中第一稳就是稳就业,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浙江省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基础上,提出了各项有针对性的、力度较大的具体措施,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张市长和蔡永波常务副市长也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制定我市实施细则。我们专门组织人员前期调研,围绕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和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在全面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对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并分别四次召集征求了基层就业处、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级14个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起草意见,反复讨论加以吸纳完善,几易其稿形成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8年,我市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就业创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力度,出台了一批含金量较高、全省领先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实施意见出台后,我们在有效做好本市政策衔接和细化落实省《实施意见》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突出台州政策亮点,进行细化调整,调整后全文为6个部分20条,分别为支持企业健康发展(1-3条)、鼓励支持创业就业(4-8条)、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9-11条)、做好失业人员帮扶(12-14条)、加强组织实施(15-18条)、其他(19-20条),与省政策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细化:

(一)对内容框架进行调整

台州市《通知》对省《实施意见》的内容框架作如下调整:

1、将省《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的“(七)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调整到第四部分“加强组织实施”内,改为第(十八)条。

2、在第二部分内新增2条,分别为“(七)推进就业精准扶贫、(八)支持返乡创业就业”。将建设高质量就业社区内容部分从省《实施意见》的“(十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调整到“(八)支持返乡创业就业”内。

3、新增第六部分“其他”,增加2条内容,分别为“(十九)通知适用范围、(二十)补充说明”。

(二)提升对企业用工和乡村振兴服务支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力度。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在促进再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中的有效作用,我们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在台州原有政策基础上,一方面的降低补贴门槛,对市场主体服务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的,不再限定需要一次性介绍20人以上,按每介绍一人就给予300元的补贴;其中失业人员为重点人群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另一方面将介绍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补贴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调整到促进就业资金开支,有效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第(二)条,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若干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8〕41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社发〔2012〕7号))

2、进一步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等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有效对接,我们再次提升见习政策力度,引导各地高校毕业生来台见习,推动更多的大学生等青年留台就业。一方面扩大见习人员范围,依规将台州就业见习政策对象从毕业学年大学生、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再扩展至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另一方面是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奖补力度,将见习补贴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升至100%,其中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从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分别提高至110%和120%。同时对评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补从5万元提升为10万元,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运行良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最高每家5万元的奖补。(第(六)条)

3、进一步加大精准就业扶贫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吸纳稳定贫困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我们鼓励用人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同)依规开发专门的扶贫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给予用人单位3年岗位补贴,并同时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的全额)。(第(七)条,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

4、进一步加大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支持力度。为有效推进人社部门助力乡村振兴十大行动,全力完成2019年“台州市十大民生事项”的就业创业事项任务,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乡村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在全省首先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从重点人群依规扩大到乡村创业的重点人群以外城乡劳动者,对上述人员返乡下乡在农村初次创办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农产品流通和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场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带动就业补贴。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养老家政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累计10万元创业补贴。(第(八)条,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36)

5、加大困难企业对职工岗位培训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困难企业对职工的在岗培训,强化企业转型升级和职工就业稳岗能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从现行补贴标准的70%提升到全额补贴。(第(九)条)

(三)对省《实施意见》的部分政策措施进行细化

为加强省《实施意见》部分新增政策措施的落实,我们结合台州实际在市《通知》里进行细化,对补贴标准和条件进行明确。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明确“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明确为“还款积极、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第(四)条)

2、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增加我市财政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和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的内容。增加对运行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的规定。(第(五)条)

3、加大困难人员培训扶持力度。在基础上,将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补贴对象在省《实施意见》“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类人员基础上增加“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三类人员。并取消省政策对培训生活费补贴的实施时间限制,并明确申报地点、享受数额和计算方式。(第(十)条)

4、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加入我市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内容。(第(十三)条)

5、加大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力度。将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对象明确为“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贫困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并明确了申领次数为1次。(第(十四)条)

(四)其他情况说明

对“(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和第(八)条内的高质量社区建设奖补内容,因省人社厅要针对此两项工作再出台操作办法,因此我们在《通知》里也明确将在省操作办法出台后,再另行制定我市细则。

本《通知》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1日后实现就业创业、参加就业见习、开展职业培训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享受政策,按原政策已享受完毕的,不再重复享受。

本《通知》由台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解读,联系人:何韬,电话:8181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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