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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9-207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19-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19〕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 02- 12 10: 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有效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并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失业职工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参与)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继续推进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扩面增面,积极推出各类信保专项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自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可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对创业担保基金可担保额度的保障,并在当地普惠金融项下优先满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支出。(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改造“313”行动计划,到2020年,力争每年新增小微企业工业园40个。加强创业平台建设,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市级示范基地50万元的奖补。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将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纳入台州就业见习政策对象范围。将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仅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可纳入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对被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考核合格,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最高每家5万元的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就业精准扶贫。鼓励用人单位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劳动力(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同)开发专门的扶贫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在扶贫专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与带动就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参与)

(八)支持返乡创业就业。将重点人群以外的城乡劳动者返乡下乡创业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范围,对上述人员返乡下乡初次创业,在农村创办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农产品流通和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三年内,正常经营满1年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场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养老家政服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乡村就业创业服务,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三、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按现行条件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向常住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且与失业保险金不可重复申领。(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取得岗位所需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四、做好失业人员帮扶

(十二)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登记认定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给予每吸纳1人2000元/年的带动就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托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上述各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贫困家庭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1次,与培训生活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十六)明确部门工作分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经济形势变化,注重发挥产业和投资政策对就业的促进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十七)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要明确替代核查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群众、基层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十八)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各地要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强化线上线下招聘行为日常监管,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防止和消除就业歧视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进“台州无欠薪”行动,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

(十九)本通知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2019年1月1日后实现就业创业、参加就业见习、开展职业培训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享受政策。按原政策已享受完毕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补助所需资金,除当地普惠金融项目支出外,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发〔2019〕8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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