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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38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5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10- 09 09: 2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市区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的实施,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深入实践“五心”服务理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要求。

一是实现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是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为发改部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为规划部门;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气象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为建设部门;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气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牵头部门为建设部门。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三是强化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订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四是科学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五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制度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五是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事后强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三)工作目标。

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标准地”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42个工作日(其中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竣工验收12个工作日),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42个工作日。到2019年6月底,在基本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推广“标准地”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建设单位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时领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即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除重点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企业提供总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重点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市规划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重点地区范围和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严格依据《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边界。

(六)施工许可阶段。

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建设、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共同委托综合图审机构统一审查后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一窗式”综合受理,联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通过网上办理,利用数据共享,实现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相关前置材料的共享,建设单位无需再次提交。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后,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引进市外图审机构,增加机构数量,提升图审效率。

(七)竣工验收阶段。

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台州市区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台跑改办发〔2018〕37号)的实施工作,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报告及图件。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水利、气象、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减少审批事项。

实行浙江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取消施工、监理合同和中标价备案。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条件。不具备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燃气工程、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绿化与污水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合并审批环节。

对重点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区以外但对城市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

(十)下放审批权限。

坚持简政放权,深化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除跨行政区域、需要进行统筹的审批事项外,实行“充分授权、就地办结”。根据“放管服”的精神,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从体制、机制改革开始,对机构进行重新设置,对事项进行重新调整,形成更加适合“最多跑一次”的管理体制。

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订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优化评估事项。

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加快建立以亩产排污强度、亩产能耗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开发主体要提前高质量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和区域节能报告,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地质勘察、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评估等事项区域评价,明确准入标准、要求和负面清单。

(十三)推进“标准地”模式。

实施《台州市工业项目出让“标准地”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8〕22号),制订规划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支出比8个主要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项目“标准地”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

(十四)推行告知承诺。

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及各方职责。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即办制度;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建筑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并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五)“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整合各类专项专业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实现全市各类规划的协调统一。基本形成全域数字化现状一张图和空间规划一张图。优化完善“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完成平台与其他系统的对接,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市、区两级项目生成策划子系统,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地”生成策划子系统试运行,在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十六)“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搭建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台州市政务云平台,对接台州市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窗受理”平台、多评合一办理平台以及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等信息化成果,整合施工图联审、测验合一等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审批单点登录、统一受理、统一赋码、实时办理、跟踪督办、信息共享。按照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阶段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科学划分审批阶段,实现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为业务受理窗口、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全流程审批工作定制审批流程,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同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最终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统一管理体系。

(十七)“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深化“受办分离改革”,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进一步优化窗口配置;建立完善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及“多部门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开展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综合受理服务,进一步健全窗口受理与后台办理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服务效率。

(十八)“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按照审批阶段优化要求,在浙江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阶段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订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订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九)“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结合制度“立改废”,年内对阻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废止、宣布失效一批,修改不适应、冲突的条文。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二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相应责任。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二十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营造公开透明、开放竞争的中介配套服务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技术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后,纳入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开。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全过程咨询机构。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制订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服务评价机制。

(二十三)创新代办服务理念。

规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以“妈妈式”服务理念为企业提供全过程精准化代办服务。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受办分离”改革,建立政府部门代办,主管部门牵头处置为特点的“中央厨房制”,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多部门集成服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主管部门代办,实现审批流程内部化、并联化、协同化。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部署,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级各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切实强化对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二十五)建立考评机制。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将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跟踪改革情况,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强化制度刚性,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将启动追责机制,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相关要求

(二十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和立地式农民建房实施细则。

(二十八)符合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要求,按台政办发〔2018〕22号文件执行。

(二十九)此前已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策、措施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涉及突破法律法规的,待依法修订后或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清单表

2. 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清单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优化审批流程



1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标准地”改革。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2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别、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结合台州实际,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别项目的审批流程和审批事项。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3

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4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即时办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5

除重点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企业提供总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其他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6

重点地区范围和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政府

2018年9月

7

相关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8

各地要根据需要,及时引进市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形成图审质量和效率有序竞争的格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

2018年9月

9

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0月

10

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11

执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竣工综合测量规程。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

2018年6月

12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精简审批环节



13

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14

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15

取消企业投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16

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6月

17

取消施工、监理合同和中标价备案。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18

取消单独办理的燃气工程、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绿化与污水设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19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6月

20

除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外,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完成培训制度和方案制订工作。

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21

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指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等区域评价,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22

积极开展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

市科技局(地震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23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24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25

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并将办理时间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台州电业局、市水务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0月

26

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及各方职责。

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27

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18年12月

完善审批体系



28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整合各类专项专业规划,消除规划差异矛盾,实现全市各类规划的协调统一。基本形成全域数字化现状一张图和空间规划一张图。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29

完成“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与其他系统的对接,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0月

30

实施《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市、区两级项目生成策划子系统,在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0月

31

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0月

32

深化“受办分离改革”,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进一步优化窗口配置,设立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及“多部门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窗口受理与后台办理联动,提高工作服务效率。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7月

33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要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每一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9月

34

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实现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个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订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办理系统。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8月

35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改革实施,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出台一批实施意见,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10月

强化监管服务



36

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制订监管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7月

37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做好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10月

38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7月

39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台州网上中介超市。

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9月

40

加快中介机构脱钩改制。

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9月

41

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9月

42

加强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8月

43

全面推广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牵头服务,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代跑,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妈妈式”政府代办队伍。

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12月

44

建立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 9月

统筹组织实施



45

建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市府办、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全年

46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强化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

全年

47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定期对改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启动追责机制。

市府办、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7月

48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市委宣传部,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全年

49

开展交通、水利和能源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2018年12月



 台政办发〔2018〕5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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