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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8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42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5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10- 19 14: 5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扶 持激励机制, 推动社会工作向本土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机 构等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党委领导下, 由各级政 府负责。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考取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证书且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从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从事 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 与街道(乡镇)等签订劳动合同, 纳入 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地社工机构是指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 是指社会工作各类人才接 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 原则上为党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大中专院校, 社会工作协会以及在本市登记成立的从事社会工作相 关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 是指为社会工作各类人才 提供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 原则上为本地社工机构或社会工作 协会。

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节 对人才的扶持和奖励

第五条   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外, 新考取助 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 由报考条件审查 的民政部门分别给予不少于 1000 元、 2000 元、 5000 元的一次性奖 励。

第六条 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县(市、区)按照职业水平等级给予每月 300 元到 600 元不等的职 业资格津贴。津贴发放应当与社会工作实务研究情况相挂钩。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 任在相应岗位的, 可以提升工资等级。 聘为初级的, 可提升 1 级; 聘为中级的, 可提升 2 级; 聘为高级的, 可提升 3 级。

第八条 凡申请列入本市“500 精英计划”的社会工作高层次 人才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拥有 5 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实务或管理经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二)作为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取得过省级以上优秀社 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荣誉, 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担任 过重要职务。

(三) 所在机构应在台州市内登记注册 1 年以上。

(四)全职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每年不少 于 6 个月在台州服务的协议; 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含外聘顾问和上 级政策性调派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每年不少于 3 个 月在台州服务的协议。

第九条 对首次新引进的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持有社 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具备 5 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实务或管理经 历且与本地社工机构签订 2 年以上全职服务承诺书的非在编人员, 工作满 1 年后, 由登记该社工机构的民政部门分别按照社会工作专 业硕士 2 万元、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其他专业硕士 1 万元的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各县(市、区) 应根据实际,每年选派不少于 2 名不 同领域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赴先进地区访学, 提高专业技能和综 合素质, 经费由选派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节 对机构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办的本地社工机构, 正常运营1 年且全职聘用 2 名以上持证社工或者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毕业生的, 由登记该社工机构的民政部门给予以一次性 3 万元的开 办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对获得由国家、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工作先进单 位称号的本地社工机构, 由登记该社工机构的民政部门分别给予一 次性 3 万元、 2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以项目化支持等形式扶持市、 县(市、区) 社会工 作协会发展, 鼓励其根据政府职能转移的要求, 积极承担行业管理、 标准制订、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资源整合等职能。

第三节 对培育平台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组织孵化 基地, 为初创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孵化服务, 所孵化的机构正 常运营 1 年以上的, 由认定该基地民政部门按照每孵化 1 家 1 万元 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  经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 会工作就业见习基地, 组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和全 日制普通高校毕业 2 年内毕业生开展见习活动, 由认定该见习基地 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见习补贴、人身意外伤害补贴或经 批准参加的工伤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经国家、省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 基地的, 由市民政部门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助费用主要用于聘请社会工作领域专业师资、培训阵地的设施设备 完善提升等。

第十七条  经国家、省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 训基地的, 由市民政部门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补助费用主要用于基地的软硬件设施完善提升、新项目研发、实训 导师补贴等。

第三章 扶持奖励的执行和监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每年由各有关部门编制预算, 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 可以按照资金申请渠 道和规定程序进行申领, 其中向民政部门提出扶持奖励申请的, 按 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 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发布社会工作扶持奖励申请通知;

(二)申请对象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 报送民政部门审查;

(三)经民政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进行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 经民政部门及其他职能单位审核后, 按照相关拨付 流程, 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和机构。受扶助的机构必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一次性补助或奖励不可重复申领, 同一类 型级别晋升时可申请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 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 将取 消申报资格, 3 年内不得再申领同类型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对已发 放的款项予以追回或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 可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政办发〔2018〕59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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