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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8-2073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8-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8〕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 01- 25 14: 4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抓住关键环节,创新工作举措,坚持精准施策,激发投资活力。

(二)主要目标。

围绕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目标,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发证制、承诺免证制等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建立健全区域评价、承诺公示、全过程监管服务、联合测验、联合奖惩、咨询服务和代理代办等制度,以标准替代材料、以承诺简化审批,着力缩减投资项目落地时限和流程,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形成一批承诺制改革示范项目,实现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

二、实施范围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内,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类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改革。实施事项包括与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定标准。

1. 建立健全区域评价制度。在重点区域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域能评、区域环评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办理工作。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区域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选定实施区域评价事项,按程序组织区域评价,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区域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多评合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

2. 制定项目准入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制定、公布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指标和强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经济技术指标,分领域分区块明确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建设、人防等项目准入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可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企业与法定代表人“双查”制,确保企业及项目适合“承诺制”要求。(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

3. 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按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等规定,明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环境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土地税收(亩均税收)、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要求,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将审批标准承诺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作为附件,以合同保障承诺的可执行性,但不得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影响公平公正的出让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企业作承诺。

1. 建立健全承诺公示制度。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按照规范要求制订政务办事标准化服务指南,明确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公示。全部承诺实行统一受理、一次打包。对企业上市等原因确需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审批机关审核后办理相关文件,企业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变。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级有关部门)

2. 建立健全承诺备案制度。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接受过程监管和竣工后的全面验收。(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三)过程强监管。

1. 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制度。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政府监管的依据。要切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覆盖监管,依托在线平台和“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将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变,保障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2. 把控重要监管环节。把控项目准入、建设过程和竣工投产等重点监管环节,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在线平台。在项目准入时,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对未按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检测单位和其他参建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加快建设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3. 建立健全联合测验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政府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联合测绘、检测,作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测绘、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企业投资项目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投资项目综合窗口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参与验收的,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承诺兑现无误后,企业方可投入运行。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由企业组织联测联核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检测,出具竣工测绘报告和专业检测报告并进行报备,作为部门办理竣工核实验收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4. 加强中介治理。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全能型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建立多级联动、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信用评价更加合理的网上中介服务市场,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四)信用有奖惩。

加强信用建设,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五位一体的信用评价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建立承诺履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市场性信用联合奖惩,鼓励实施行业性信用惩戒,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构建高效可评价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给予政策措施便利、资金安排优惠;对不良信息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细化责任分工。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要加强对承诺制改革执行情况的督查,保障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统筹推进。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及区域评价工作制度、区域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项目准入标准,并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情况,在本意见实施后一个月内制订本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选定重点区域,开展承诺制改革工作。市审改办要会同市发改委、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投资项目权力清单和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标准),深化投资项目代理代办服务。要加强承诺制改革评估,对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三)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的宣传、解释、培训工作,积极引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投资项目报批和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承诺制改革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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