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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207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1-2017-0028 有效性: 废止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7〕5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 08- 25 15: 2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一和规范台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五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保体系建设,推进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台州市区范围内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缴机关

  社保五费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三、征缴方式

  社保五费实行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相分离,按月分费种征缴。

  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计算当月的单位应缴费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社保五费应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按政策实行保底封顶,由缴费单位在人员新增、续保及年度缴费基数变更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非查账征收的缴费单位由于账证不健全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地税机关可按分行业营业收入中所占工资含量核定工资总额,据以作为社保五费单位缴费基数。

  五、费款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14%;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8%;在职职工个人每月每人缴纳5.5元。

  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0.5%;职工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0.5%。

  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行业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单位应缴的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述所有费率涉及依法调整的,按其调整执行。

  六、预警值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社保五费征缴管理,公平缴费单位费负水平,考虑社保基金收支状况,地税、人社、财政部门对台州市区范围内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实行统一的预警值管理。

  (一)预警值设定。

   1. 账证健全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申报期内计税工资总额乘以预警值比例设定为单位缴费基数预警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预警值=计税工资总额×预警值比例

  “预警值比例”暂按下列标准设定:工业企业中的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食品加工、塑料制品等六个行业为30%;电力、通信、烟草、金融保险、石油石化、供水、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福利企业为60%;其他行业为40%。

  2. 账证不健全的非查账征收企业,按申报期内营业收入乘以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设定为单位缴费基数预警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预警值=营业收入×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

  各行业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暂按如下标准设定:


行   业

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

一般商业

1.5%

大宗物资商贸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0.5%

制造业

4%

服务业(咨询、监理、设计、娱乐、科研、技术)

6%

其他

5%


  3. 查账征收企业的认定参照税务部门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标准。

  4. “预警值比例”和“工资含量预警值比例”由市地税、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台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上级下达的要求,通过测算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预警值管理。

  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低于预警值标准的,地税部门应将缴费单位列入日常重点监控对象,并纳入社保费年度结算名单予以清算;人社部门将对缴费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优惠补贴时给予严格审查。

  七、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保费征缴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市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推进市区社保费征缴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关于推进市区社保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促进市区企业公平竞争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地税、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要指导、帮助、配合职能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标准,依法征缴。各地要以本次预警值管理为契机,仔细梳理当地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市区社保费征缴标准的统一,努力营建公平公正的征缴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的登记办理、参保审核、数据交换、征收管理、监督指导等,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三)做好宣传,优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全面宣传,既要讲清各地费负变化的原因,又要重点宣传统一征缴标准、公平费负的重要性,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一线社保费征缴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为民办事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八、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政办发〔2017〕54号关于印发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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