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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17-8339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00-2017-0010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政函〔2017〕13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 11- 15 15: 27 浏览次数: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台州市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州市区范围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家庭承包农户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应列为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未满 16 周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条  各区政府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参保指标核定、规范“人地对应、到户到人”有关流程机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承包地确权,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等工作。

民政、林业、公安、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负责参保人员名单审查、公示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别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其中台州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市本级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

第七条  确定参保对象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按以下方法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

(一)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后,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前,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行政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落实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个工作日内审查参保名单,填写公示通告,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能变更。

(五)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应在名单上报后的3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此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批次人员的缴费标准不予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按照规定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后,就业年龄段内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政府补助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金额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金额的50%。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为:参保时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

女性 55 周岁、男性 60 周岁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年龄每增加1周岁,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缴费标准的50%。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标准的36倍。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原则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月标准为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一)2017年6月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2017年6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为基准;

(二)未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2016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计发办法核定本人待遇标准;

(三)从2017年7月开始,适当提高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办法为:2017年6月底月待遇650元以下的按原标准增加10%,650元以上的每月提高65元。

(四)本办法实施后,基本生活保障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第五章  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在征地报批前及时足额到位。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村集体和个人缴费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照7:3的比例分别支付。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账利率执行。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发给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5000 元,先在个人账户中支出。

第二十条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衔接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余额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

2014年11月7日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统筹部分权益按其本人原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也可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1月7日前,土地已被征收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经核定后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直接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按本行政村同批次被征地人员最近一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同等标准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台政函〔2008〕10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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