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17-838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7-11-15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 11- 15 10: 52 | 浏览次数: |
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了《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是在整合2008年《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2014年《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的。《保障办法》由总则、保障对象、参保缴费、待遇享受、保障资金、政策衔接、附则七章构成,共23条,主要内容涉及六大方面:
(一)规范参保对象核定。《保障办法》要求“人地对应”,明确村集体调剂的条件。承包地被征收后,原则上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险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两种层次不同的保障方式组成,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保或衔接转保。
(三)完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根据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保,最低缴费基数由全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80%提高至100%。
(四)采取单一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为参保时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目前标准705*77=54285元)
(五)统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政府补助标准。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相同,统一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标准的36倍。目前标准为29562元,与原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15400元相比大幅提高。
(六)建立与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及调整机制。分三种情况:
1、《办法》实施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与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每月705元)相同,并同步调整。
2、《办法》实施前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从2017年7月开始,适当提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标准为:月待遇650元以下的按原标准增加10%,650元以上的每月提高65元。
3、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同时调整。
解读机构: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人:江黎明,联系电话:885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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