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一)工作机构配备情况

建立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中心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处理并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包括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内容的更新,并专门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基本做到了有领导分管、有工作机构负责、有专人承办,切实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信息公开流程情况

各处室将需要进行公开的信息统一交到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查后,交由分管领导签发,签发完成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发布。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5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地址:椒江区市府大道216号)、市档案馆查阅索取本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jtz.gov.cn/col/col1229153470/index.html)。

此外,还采用“台州体育”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由“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重大行政决策、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工作信息、建议提案”等内容。

     2.编排体系

    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16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联系电话:0576-88055613;传真号码:0576-88055612;电子邮箱:tzsport@163.com;邮政编码:318000。

(三)受理程序   

l、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递交《申请表》,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网址: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0576-12388,地址:市政府行政大楼11楼,邮编:318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部门).doc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部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