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数据上传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5-09 09: 25 浏览次数:
  1.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台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数据上传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台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数据上传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台州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数据上传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检测机构要求

检测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其检测活动纳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等功能。

(一)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需在监管平台录入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内容包括:

资质能力:检测机构需在监管平台中上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检测报告批准人附表等;

工程信息:检测机构需录入承接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等),上传相关检测合同;

人员信息:检测机构需录入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社保证明等。检测机构应授权明确相关检测人员从事的检测范围,检测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

仪器设备:检测机构需录入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包括仪器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生产厂家、量程/精度、校准/检定证书等。桩基静载检测用千斤顶应在检测前安装二维码标牌并拍照上传。

(二)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力值数据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的功能,应实时上传检测数据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内容。

表1 检测机构应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序号

检测专项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水泥

胶砂强度

2

钢筋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3

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

抗拉强度

4

砖、砌块、墙板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5

混凝土

抗压强度

6

砂浆

抗压强度

7

防水卷材

拉力

8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

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

9

钢结构

钢材及焊接材料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10

地基基础

地基及复合地基

承载力(静载试验)

11

桩的承载力

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拔承载力(抗拔静载试验)

12

桩身完整性

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

13

建筑节能

保温材料

压缩强度、抗拉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14

粘结材料

拉伸粘结强度

15

增强加固材料

力学性能

16

保温砂浆

抗压强度

17

抹面材料

拉伸粘结强度

18

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19

建筑幕墙

结构胶

拉伸粘结强度

20

市政工程材料

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无侧限抗压强度

21

土工合成材料

拉伸强度

22

路面砖及路缘石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3

检查井盖、水篦、混凝土模块、防撞墩、隔离墩

试验荷载或抗压强度

24

水泥

胶砂强度

25

钢筋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26

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

抗拉强度

27

砂浆

抗压强度

28

混凝土

抗压强度

29

防水卷材

拉力

30

桥梁与地下工程

桥梁结构与构件

位移、承载力、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

31

隧道主体结构

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上传至监管平台,平台自动赋“台州检测”二维码。

二、现场检测要求

检测机构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和影像拍摄设备记录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过程(现场检测项目和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表2所列内容),视频影像应全面、清晰、完整,重点记录现场到岗人员(检测人员和见证人员等)、检测设备、检测数据采集、检测过程等情况,视频影像资料严禁篡改或内嵌任何信息,禁止采用任何技术手段进行后期处理,相关视频影像记录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表2 检测机构应使用视频拍摄设备记录的现场检测项目和参数

序号

检测专项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1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

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

2

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

3

植筋锚固力

锚固承载力

4

构件位置和尺寸

截面尺寸(楼板厚度)

5

地基基础

地基及复合地基

承载力(静载试验)

6

桩的承载力

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拔承载力(抗拔静载试验)

7

桩身完整性

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

8

钢结构

焊缝

内部缺陷探伤(超声法或射线法)

9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

涂层厚度

10

建筑节能

节能工程

外墙节能构造及保温层厚度(钻芯法)、保温板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锚固件的锚固力、外窗气密性能

11

道路工程

沥青混合料路面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12

基层及底基层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13

土路基

压实度、弯沉值

14

桥梁及地下工程

桥梁结构与构件

位移、承载力、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

15

隧道主体结构

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

三、现场重点检测项目相关要求

(一)地基基础承载力

1现场检测视频要求:(1)堆载平台搭设及配重吊装前,检测人员登录现场检测App,添加摄像头,开启现场监控设备,球机记录平台搭设及配重吊装过程;(2)待吊装完成后,应将球机对准堆载物,监控中应能清晰可见堆载物全貌及检测设备;(3)枪机对准千斤顶、位移传感器、基准梁,监控中可见千斤顶上二维码标牌。

现场检测通过远近双视角同时记录检测活动,并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现场监控设备与检测设备应使用同一电源,保证检测过程中视频影像连续、清晰,真实记录检测过程。

2现场检测照片要求:配重块吊装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在现场登录现场检测App拍摄现场照片上传,现场上传照片包括:(1)检测人员与见证人员在配重块旁举牌照片,举牌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试桩编号、检测类别、试验最大控制荷载、检测人员及见证人员姓名、检测时间等;(2)堆载平台正面及左右45度角照片;(3)位移传感器安装后照片;(4)千斤顶照片,要求清晰显示二维码标牌。

(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

检测人员开始现场检测前应开启影像拍摄设备,记录检测人员与见证人员的举牌说明,举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检测类别、检测项目、检测人员及见证人员姓名、检测时间等;检测开始后,使用影像拍摄设备实时记录检测过程,过程中须显示检测对象信息(构件、部位等),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检测完成后须语音说明检测结束方可关机停止记录。

(三)其他现场检测

其他现场检测以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要求为参考。

四、现场见证取样相关要求

检测机构应配置视频影像拍摄设备记录建筑保温材料和沥青混凝土芯样的现场见证取样过程,取样过程应连续、清晰、完整,视频影像资料严禁篡改或内嵌任何信息,禁止采用任何技术手段进行后期处理,相关影像记录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对上传照片进行核验。现场见证取样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保温材料现场见证取样要求

1现场取样视频要求:检测机构取样人员进行现场取样时,应使用视频影像拍摄设备记录取样全过程。

2见证取样照片要求: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应在取样现场登录见证取样App拍摄现场照片上传,现场上传照片包括:(1)该批样品整体照片;(2)取样照片(体现该批样品合格证);(3)样品标识照片;(4)样品封志照片(封条须完整粘贴);(5)见证人员的举牌照片;(6)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时照片。举牌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样品名称、样品规格型号、样品数量、样品使用部位、样品合格证编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见证人员姓名、取样单位名称、取样人员姓名、取样日期等。照片均应体现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清晰正脸。

(二)沥青混凝土现场见证取样要求

1现场取样视频要求:检测机构取样人员进行现场取样时,应使用视频影像拍摄设备记录取样全过程,包括测点位置、测量过程、芯样厚度测量过程及测量值等,相关影像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

2现场取样照片要求: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应在取样现场登录见证取样App拍摄现场照片上传,现场上传照片包括:(1)取样人员与见证人员举牌拍照,举牌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检测类别、检测部位、检测人员及见证人员姓名、检测时间等;(2)芯样厚度测量照片,使用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当前芯样有代表性的一处的厚度值,使用小白板等工具清晰地显示当前芯样的测点位置及当前测量值。照片均应体现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清晰正脸。

五、监管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聚焦关键节点,紧盯重点环节,创新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对未按本工作指引实施的,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要求严肃处理。我局将组织相关专家,结合线上、线下等方式,对各检测机构相关数据上传进行检评,并通报相关机构、从业人员、检测过程等不合规行为。

本指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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