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668194/2026-12809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2-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台财行发〔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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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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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反馈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台州市财政局和台州市教育局联合修订了《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26年1月6日 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优化我市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促进市级教育事业发展,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划、强化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健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改善市级范围内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加强市直普通高中发展与提高,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深化市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规范民办教育及其他需要支持项目等。 (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教育局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及支持重点,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审核、支付;完善内控制度,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2.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指标下达及预算指标调整;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事后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储备、资金支付及绩效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对资金使用及内部监管负直接责任。 三、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竞争性、直接分配三种方式。 1.因素法分配。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当年工作任务、历年项目及资金规模、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兼顾其他重点工作合理分配。 2.竞争性分配。围绕教育发展规划及支持重点项目等,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教育优秀项目建设。 3.直接分配。按照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将符合规定的各类教育人才、学前教育等政策兑现类项目,直接纳入专项资金兑付。 (二)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三区转移支付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 2.市教育局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原则,提前研究谋划资金分配方案,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内容,可分批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分配调整)方案,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发文,并下达预算指标。 3.市教育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分配方式,提出预算指标调剂方案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发文,并调剂预算指标。 4.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在9月底之前完成。 5.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确需向县(市、区)转移支付的,需由市财政局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6.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范围。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支出。 7.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市教育局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教育局是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指导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教育局收回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6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行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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