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州市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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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有关要求,现将台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台州市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实落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原则:各区应因地制宜,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引导多方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统筹使用专项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 资金管理方式: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多项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项目组织实施与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范围: 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用于经“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范围涵盖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坑塘沟渠整治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等方面,同时明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各区可适当安排本级资金用于已建成项目管护。 2.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重点试点示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原则,对经济薄弱村适度倾斜,资金使用需符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区应明确支持内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资金测算与分配: 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下达,实行分类测算分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占40%,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占60%。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数量、项目配套资金投入和绩效评价得分等,各区每年可择优申报1 - 2个项目纳入奖补范围。 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分配:采取竞争立项、定额补助的方式分配,市财政局统筹制定申报指南,各区申报后经评审确定项目名单并安排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使用资金,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 资金下达与使用: 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各区财政局,各区应按规定拨付资金,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的资金,市财政局有权收回统筹使用。 预算公开与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落实预算公开要求,按照规定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各区要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违规使用资金,年度末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执行。市、区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四、新旧政策对比 1.调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用于经“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范围涵盖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坑塘沟渠整治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等方面,同时明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各区可适当安排本级资金用于已建成项目管护。 2.新增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支出。试点项目支出将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对经济薄弱村予以适度倾斜。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测算分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占专项资金的40%,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资金占专项资金的60%。 五、适用对象 1.椒江区财政局、黄岩区财政局、路桥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 2.市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开始施行。原《台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基发〔2020〕2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解释 台州市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村级组织: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八、解读机关 市财政局基财处 黄文康 联系电话:0576-8820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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