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668274/2025-117825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5-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经信技创〔2025〕123号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
  • 发布时间: 2025-07-2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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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科)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设一批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提高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创新台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催生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由有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体自愿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认定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重点发展方向。围绕台州市“5+5+6”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领域,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急需和战略规划,聚焦破解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瓶颈,补齐薄弱环节,加快构建完善中试公共服务机制,增强中试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中试平台主要依托基础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本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主体投资建设,依法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架构,提高决策效率。

(四)拥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具备独立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所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至少拥有1条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场景应用、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任务的中试线。

(五)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试平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至少拥有10名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六)具有完善的运营模式。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中试项目入驻、实施、退出等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及相应运行操作规程,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具有对外服务能力。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平台作用,能够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八)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台州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属地申报单位运营状况、信用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经信局提交推荐名单。

(三)组织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四)公示发文。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提出市级中试平台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评价机制。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后,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市经信局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或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因技术原因、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对取消资格的中试平台,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台州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以此为准)123台经信技创〔2025〕123号--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制造业中试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