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66840X/2025-117814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7-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64-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环发〔2025〕20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5-07-2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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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全市排污权租赁行为,现将《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排污权租赁行为,促进环境资源要素流动,探索排污权交易新机制,提升排污权资产价值,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排污权租赁管理。

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其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租赁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中排污权租赁企业所属行业由重到轻分以下三类:

(一)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

(二)印染、造纸、医药、化工、制革行业;

(三)其他行业。

排污权租赁应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所属同类行业之间流转,允许从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流转,反之不得流转。

二、租赁管理

(一)排污权租赁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

(二)排污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能跨自然年度。已出租的排污权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或再次出租。

(三)排污权租赁双方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并实现有效联网,且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或未联网的排污单位,如能提供全年停产的有效证明,可允许其出租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出租和承租的,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五)排污单位可出租的排污权包括:

1.因减产、停产等原因形成的本年内未使用的排污权;

2.平台上登载的富余排污权;

3.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的情形包括:

1.因污染治理设施调试等不稳定运行,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2.因突发性事故,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3.因生产季节性波动,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排污权租赁:

1.排污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2.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

3.排污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未撤销立案的)。

(八)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排污权租赁的,应经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上年度大气、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租赁。

(九)排污权租赁价格由市场定价,可根据排污权租赁期限以天数计算租赁价格,也可按总价直接定价。

(十)排污权租赁无需执行削减替代制度。

三、租赁程序

(一)租赁申请。排污权租赁主要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由出租方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提交申请,承租方补充信息。

(二)部门审核。同区域租赁,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区域租赁,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三)缴纳保证金。审核通过后,由出租方发布租赁公告。承租方缴纳保证金。

(四)出价及签订合同。承租方完成出价,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公示。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交易后,出租方将合同及租赁款收款依据上传至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

(五)交易结果确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交易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对排污权租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工作流程图

2.台州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

3.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合同


附件1


附件2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是否跨区域

(是/否)

承租企

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废水排放去向

(具体到污水处理厂名称或河流名称)

许可量

废水排放量(万吨)


废气排放量(立方)


COD排放总量(吨)


SO2排放总量(吨)


氨氮排放总量(吨)


NOX排放总量(吨)


污染物排放指标不足原因

(可另附纸)

出租企

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废水排放去向

(具体到污水处理厂名称或河流名称)

许可量

废水排放量(万吨)


废气排放量(立方)


COD排放总量(吨)


SO2排放总量(吨)


氨氮排放总量(吨)


NOX排放总量(吨)


污染物排放指标富余原因

(可另附纸)

租赁信息

租赁指标

COD(吨)


SO2(吨)


氨氮(吨)


NOX(吨)


承租

废水排放量(万吨)


废气排放量(立方)


出租

废水排放量(万吨)


废气排放量(立方)


租赁审核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跨区域租赁审核

承租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污染物排污指标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污染物排放指标租赁量:

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承租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承租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三、付款方式:                   。

四、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排放指标再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所租得的排放指标转租给第三方。

五、甲、乙双方不免除其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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