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0X/2025-117814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64-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环发〔2025〕20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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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全市排污权租赁行为,现将《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排污权租赁行为,促进环境资源要素流动,探索排污权交易新机制,提升排污权资产价值,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排污权租赁管理。 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其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租赁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中排污权租赁企业所属行业由重到轻分以下三类: (一)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 (二)印染、造纸、医药、化工、制革行业; (三)其他行业。 排污权租赁应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所属同类行业之间流转,允许从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流转,反之不得流转。 二、租赁管理 (一)排污权租赁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 (二)排污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能跨自然年度。已出租的排污权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或再次出租。 (三)排污权租赁双方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并实现有效联网,且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或未联网的排污单位,如能提供全年停产的有效证明,可允许其出租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出租和承租的,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五)排污单位可出租的排污权包括: 1.因减产、停产等原因形成的本年内未使用的排污权; 2.平台上登载的富余排污权; 3.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出租的其他情形。 (六)排污单位承租排污权的情形包括: 1.因污染治理设施调试等不稳定运行,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2.因突发性事故,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3.因生产季节性波动,可能导致全年排放总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排污权租赁: 1.排污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2.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 3.排污单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未结案的(或未撤销立案的)。 (八)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排污权租赁的,应经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上年度大气、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区),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租赁。 (九)排污权租赁价格由市场定价,可根据排污权租赁期限以天数计算租赁价格,也可按总价直接定价。 (十)排污权租赁无需执行削减替代制度。 三、租赁程序 (一)租赁申请。排污权租赁主要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由出租方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提交申请,承租方补充信息。 (二)部门审核。同区域租赁,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区域租赁,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三)缴纳保证金。审核通过后,由出租方发布租赁公告。承租方缴纳保证金。 (四)出价及签订合同。承租方完成出价,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公示。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交易后,出租方将合同及租赁款收款依据上传至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 (五)交易结果确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交易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对排污权租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工作流程图 2.台州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 3.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合同 附件1 附件2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 受理编号:
附件3 台州市排污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污染物排污指标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污染物排放指标租赁量: 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承租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承租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三、付款方式: 。 四、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排放指标再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所租得的排放指标转租给第三方。 五、甲、乙双方不免除其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台环发〔2025〕20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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