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94/2025-1176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时间: 2025-07-17 17: 19 | 浏览次数: |
台财议函〔2025〕3号 C
章**、屠**、黄**等3位代表:
你们在台州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将市水务集团向长潭水库取水的水资源税收入留归黄岩的建议》(黄1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明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2025年1月8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税收入归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25〕2号),规定水资源税按照2:8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市、区)级国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24年12月起,在黄岩长潭水库取用水涉及的水资源税,全部由市水务集团缴纳至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根据《关于水资源税收入归属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25〕2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体制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6〕137号)等文件规定,当前该项收入省市区分享比例为20:20:60,较费改税之前,黄岩区分成比例由原来的54%提升至60%,提高6个百分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23〕39号)规定,“统一税费收入在设区市与所辖区、县(市、区)与乡镇(街道)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应逐步统一”。水资源税作为税收收入,市区分成比例纳入市区管理财政体制统一考量,如对黄岩区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则需整体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对市区财力平衡、事权与支出责任等核心领域造成全面影响。
因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可能对市区财政运行造成重大影响,不宜随意启动,同时考虑费改税后水资源税黄岩区分成较前期已有较为明显的提高,我们认为,应当维持当前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稳定,并将水资源税纳入其中确定分成比例。
此外,考虑到长潭水库确为台州市饮用水保障、生态环境改善等做出了较大贡献,在财政领域,我们也采取了加大转移支付倾斜力度、建立健全长潭水库生态补偿机制等多重举措,全力支持黄岩经济绿色转型。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关注黄岩西部山区及长潭水库库区发展,并进一步加大对黄岩的支持力度,助力黄岩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梁寅芳
联系电话:0576-88601269 邮 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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