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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186/2025-1143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5-28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5- 06- 06 09: 5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2025年528



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提升机关运行保障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提升保障能力为主要目的,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大修项目);非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提升保障能力为主要目的,总投资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中修项目);日常维修项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轻微损伤或故障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且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日常维修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使用单位每年7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其中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可由承担统一保障职责的单位汇总申报。

同一个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可合并实施的维修项目,应当作为一个项目申报,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两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用房(区域)的,涉及相对独立划片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各使用单位申报;涉及同一办公用房(区域)整体的维修项目,由主要使用单位牵头申报。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申报的维修计划项目组织实地勘察,结合使用单位实际需求、建筑年代、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对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实施单位。

经初审通过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报联席会议审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未列入实施计划的或未经审议的项目不得实施。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大修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中修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

第九条  办公用房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结构受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老化严重或损坏的;

(五)房屋屋面出现大面积渗漏,或部分屋面塌陷的;

(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空调与通风系统(不含分体式空调)、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老化严重或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七)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八)其他确需维修的情形。

第十条  办公用房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列入维修范围

(一)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应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修且费用已列入物业费的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四)列入征收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计划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情况、坐落位置、建成年代、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分配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

(二)计划维修的内容、规模、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时间安排等。

(三)消防、电梯、电力、冷暖、锅炉等设施设备,需提供质检、消防、安检、环卫、环保、特检、电力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房屋大中修涉及结构改造、加固等荷载变化的,需提供房屋安全性、抗震性等鉴定报告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办公用房维修实施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市级党政机关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办公用房大修项目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办公用房中修项目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非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投资类)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纳入实施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统筹解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预决算等制度。

(一)大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产权未明晰的,由承担统一管理职责的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使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中型维修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使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日常维修项目涉及办公用房格局、使用功能变动的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大宗物资、主要材料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和年度预算的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等,并将项目工程资料(含竣工图、验收资料、决算资料等)按规定存档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维修标准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支出预算由装饰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组成,具体为:

(一)装饰工程费用。主要指办公用房室内外装饰工程费用,室内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等,室外包括屋面、外墙面、外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绿化、道路和室外管线等。可移动的或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不可列入该项目支出预算。

(二)安装工程费用。主要反映完成办公用房安装工程系统所需要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给排水工程费:指完成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卫生洁具安装所需的费用。

2.电气工程费:指完成变配电室、室内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防雷及接地安装等所需的费用。

3.弱电工程费:指完成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建设等所需的费用。

4.暖通工程费:指完成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风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安装等所需的费用。

5.消防工程费:指完成室内的消防管线、消火栓、消防报警系统、烟感、喷淋安装等所需的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四)预备费。主要反映办公用房在大中型修缮期内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增加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修项目预算标准表》。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予指出并要求实施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招标采购有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维修内容和规模,提高或降低维修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情形的;

(五)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区内技术业务用房的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列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统一申报审批:

(一)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

(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三)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未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房大中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台事管〔2025〕1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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