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14-87979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6-2014-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建规〔2014〕503号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5- 06- 17 10: 05 | 浏览次数: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精神,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实行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更好地保障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使不同类型保障人群的住房需求获得无缝对接,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的保障对象利益不受损害。
二、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一)统一房源管理。原确定的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原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明确保障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统筹资金使用。原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各地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相关资金。筹集的资金统一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含购、改、租)和租赁补贴。要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满足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四)整合窗口受理。并轨后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在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期限及有关格式文本,并向申请家庭提供申请、公示、选房等一系列咨询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
(一)明确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地要在对“十二五”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回顾和评估的基础上,加强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十三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重点,合理确定房源筹集计划。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加强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提高货币化保障比重。
(二)严格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深入推进集约用地、节能、节水、节材。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已装修的廉租住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装修标准可不做调整。要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方便保障对象生活。
(三)规范申请审核。要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收入财产状况审核,由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实施住房状况审核。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合理调整确定各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申请组织审核时,要健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制度和授权审核制度。
(四)推进公平分配。坚持过程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原则,全面落实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核结果、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公开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摇号、公开选房”方式,做到工作透明、程序规范。在分配过程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等参加,使分配过程置于全方位监督之下,确保阳光分配。
(五)完善轮候分配。各地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机制,对轮候对象严格执行动态复核程序,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轮候办法和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首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中,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六)加强配租管理。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其中,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对新入住的与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设定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也可以采取“租补分离”(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分离)方式实施租金管理。但是,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采用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强化退出管理。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民政、建设部门应分别牵头对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已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停止租金减免。对享受租赁补贴到市场承租住房的,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对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于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严格按照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保障房源“一套一档”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档案。
(八)健全后续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实行后续管理信息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安装智能化门禁等信息系统,逐步将租金收缴、退出管理、综合服务纳入统一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九)落实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规费和税收减免政策。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场房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收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扎实有序地推进两房并轨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两房并轨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9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举措、职责分工、实施进度等。同时,要抓紧制定或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要在《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并轨工作要求,抓紧制定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严格规范、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
(二)强化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建设,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切实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政策、准入标准、申请审核、房源供应、分配结果、租金调整及补贴发放等相关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两房并轨的重要意义,了解两房并轨的具体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规范运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2014年起两房并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纠并落实整改。
市建设规划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地 税 局
2014年9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