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5-06-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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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6年1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93号)文件,市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5 号),将市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使用许可、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权限,委托给县(市、区)安监局。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79号修正)第五条规定,市局本不应将使用许可权限委托给县(市、区)局。

2018年1月,省安监局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8〕8号)文件,规定除“(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都可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市局对该文件进行转发并指导全市执行。

2023年以来,省厅相继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危化〔2023〕179 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应急〔2024〕160 号)等文件,调整省、市两级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取消“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说法,同时废止浙安监管危化〔2018〕8号文件。

因此,市局结合当前实际,梳理省、市、县三级许可权限,对调整委托县级实施审查的权限范围,起草了《关于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

具体调整内容

1、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审批权限调整。收回原委托县(市、区)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不再委托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权限调整。将原委托县(市、区)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权限进行调整。调整前,委托县(市、区)局审查范围为“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外的改、扩建项目和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加油站新建项目)的安全审查” 。调整后,委托县(市、区)局审查范围为“除以下情形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1)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 10 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除外)的;(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6)跨县(市、区)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权限:继续委托,不做调整。

权限调整意义

此次审批权限调整,使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又通过委托审查持续提升县域审批承接能力,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在基层的有效落实,促进县域经济安全、有序发展。下一步,市局将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卷评审、问题反馈、整改闭环等全链条工作机制,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切实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