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61/2025-11113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1-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5〕10号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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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三大牵引性抓手攻坚年活动,挖掘存量空间潜力,持续完善功能、优化布局、提升环境品质、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工作要求,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狠抓土地盘存增效,提升全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高质量保障、高效率利用、高品质生活”。 二、行动目标 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以“供应一批、收储一批、改造一批”为突破口,抓好空间腾挪、转型升级、品质提升。2025年,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1万亩,其中低效工业用地整治6000亩,新增产业空间600万平方米;到2027年,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3万亩以上,新增产业空间180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空间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城乡风貌品质不断升级。 三、适用范围和完成标准 (一)适用范围。 低效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规划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等。 (二)分类型完成标准。 行动目标主要分为三类:整治重供类,每年6000亩,以收回存量低效用地,重新供应并通过省级低效用地数据库审核为标准;入库储备类,每年2000亩,以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清理、补偿,注销各类不动产权证,存量低效用地收回收购入库储备为标准;“零地技改”类,每年2000亩,以取得经信部门备案为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鼓励片区开发。 1. 合理确定再开发片区。各地应整体谋划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基础调查情况等,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推动片区开发有序实施、滚动推进、动态平衡。涉及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编制再开发详细规划。允许对容积率偏低、指标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集中梳理、统一调整,在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可突破60%的控制指标。存量工业用地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尚未列入近期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允许其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零地技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 3. 强化再开发土地储备供应联动。坚持政府主导、优地供应,动态编制再开发收储三年计划,坚持“留改拆”并举,抓好存量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以工业园(片)区为导向,加大集中连片工业用地收储力度。鼓励以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为导向,促进轨道站点和周边地块同步规划、同步供应、同步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 4. 鼓励工业项目集中集聚改造。工业园(片)区外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原用地区域、面积不能满足新项目用地需求的,支持在规划工业区范围内异地置换,向园(片)区集中集聚。置换土地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1.5倍,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不超过30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二)采取多元模式,高效利用空间。 5. 鼓励政府主导集中连片开发。各地选择现状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工业片区,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对于政府主导的工业用地集中连片开发,允许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打破原有权属空间位置予以重新安置,按照企业原用地面积按份共有或分宗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6. 推进企业自主再开发。对企业存量工业用地“零地技改”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容积率、开发地下空间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由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不增收土地价款(转让需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同意,拟单宗改造的原划拨工业用地可允许保留划拨性质。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确因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经产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将不超过生产性用房提容部分建筑面积的50%,按幢或按层(每层不小于1000平方米)分割转让,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7.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提升改造,盘活既有存量工业空间,通过完善功能、提升环境、统招统租,促进产业转型、集群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 8. 支持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相邻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并宗再开发,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由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不一致的,按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在前的使用期限确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进行再开发的,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2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可按照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三)优化供应方式,提升利用效率。 9. 支持土地复合利用。鼓励土地复合利用,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可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兼容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用途;对于产业用地,在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的基础上,积极探索“1+N”混合模式(即“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可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混合用途供地应确定主用途及混合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0. 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对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可与相关设施用地空间一并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及土地兴办体育、文化产业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1. 鼓励“工业上楼”。鼓励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加快建设“工业上楼”项目,通过促进地上地下综合开发、上游下游集群发展,打造现代产业社区。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除生产工艺要求等确实无法提高容积率外,一般不低于2.0,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2.5以上。鼓励银行通过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工业上楼”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台州金融监管分局) 12. 支持工业用地续期再开发。原出让年限不足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在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的前提下,经批准实施再开发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续期年限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四)强化政策激励,优化审批流程。 13. 降低企业改造成本。再开发过程中采取土地收回置换重新供地的,可以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用长期租赁的,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公开出让的,在达到溢价率上限后,可探索通过“限地价+竞贡献”“限地价+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竞得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4.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好现行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盘活存量用地。加强闲置和低效城镇用地管理,在再开发项目中提供社会服务公共职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减免,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每年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安排“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依规落实用地、用能、排污权、创新、金融、财政等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举措。对实施片区统筹再开发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台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6.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各部门要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再开发业主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可采取“收回—供应”并行的方式依法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实施“带方案供应”,鼓励“方案模拟审查”,努力实现“拿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在项目环保、消防安全、减震隔震、设备载重、工艺需求、绿色节能等方面强化设计服务指导,更好满足制造业企业生产需求。加强验收服务、优化流程、精简程序,积极推进“多验合一”,探索实施“验登合一”,实现“验收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组织实施 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从2025年4月启动,2027年12月结束)实行项目化管理、全流程追踪、无死角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准备阶段(2025年4—5月)。 各地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行动方案任务目标,研究制定行动项目计划进度表,明确进度时间,确定项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6月—2027年10月)。 本行动实施“一张表”管理,各地根据项目清单狠抓落实,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学习各地好的做法,推广工作典型经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7年11—12月)。 各地按照“片区开发、空间优化拓地”“容积激励、上楼下地省地”“腾笼换鸟、低效整治腾地”“功能拓展、复合利用节地”“集聚发展、聚链成群增地”“统筹保障、增存并举配地”六大类型,挖掘典型案例,总结工作成效,进一步激发各级干部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保障措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对行动负总责,牵头抓好行动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地要锚定目标、落实举措、责任到人,严格批后监管,防止再开发后出现新的低效用地。 本行动方案自2025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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