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78/2025-111271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05-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科〔2025〕12号 |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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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台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台州市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与分配机制。 第三条 研发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包括但不限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创新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运行管理制度,配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资金、设备和人才等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做好研发费支出财务核算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备案,指导协调全市研发中心的创新发展工作。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审核、认定与绩效评价,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辖区内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申报和备案 第五条 研发中心的管理遵循“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申报研发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等,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不少于50万元; (四)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六)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研发中心的集中备案。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上系统进行申报; (二)审核。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拟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备案。市科技局印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清单。 第八条 原“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自动变更为“台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无需再次申报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内部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经备案的研发中心,原则上每三年应接受一次绩效评价。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无需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并将拟推荐优秀名单上报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通过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确定优秀名单。优秀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安排的依据。评价为优秀的,优先推荐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第十三条 企业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的研发中心资格自动终止。已备案的研发中心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地址、名称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书面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研发中心称号,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台科〔2019〕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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