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5-110801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16-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建〔2025〕22号 |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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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台州市建筑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经信(经科)局: 现将《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日 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开展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制订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二)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负责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四)申请认定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全省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4.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5.建筑业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2亿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0名(详见附件4)。 (五)申请认定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二、认定程序 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月15日前联合发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受理(有通知则按通知日期为准)。认定结果从上报认定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一)申请认定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受理时间前联合发文报送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并有必要通过实地核查,择优确定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审查结束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联合予以公布。 三、评价程序 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月15日前联合发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受理(有通知则按通知日期为准)。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一)经认定为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上两年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当地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发文报送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对评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联合予以公布。 (五)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3.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四、监督管理 (一)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名称更名的,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确认后于认定受理截止时间前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理更名手续。 (二)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市级建设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的;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所在企业在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期间有出现本办法总体要求第(五)条涉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取消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存在本条款前列第1,2,3点情形的,需重新申请认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存在本条款前列第4点情形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被取消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须保留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认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五)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调整或取消的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认定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六)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台经〔201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台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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