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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8661/2025-110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09
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
信息来源: 人大 发布时间: 2025-04-16 08: 51 浏览次数: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1号


2024年12月25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已于2025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的决定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


(2024年12月25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化实施“千万工程”,推动和规范乡村片区组团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村片区组团发展(以下简称片区组团发展),是指以党建联建为抓手,以产业为纽带,通过多村合作、整镇组团、跨镇抱团等方式,推动空间特点、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具有互补互促条件的乡村,进行片区化、组团式建设,实现乡村共建共赢、共同富裕的发展模式。

第三条  片区组团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顺应乡村发展规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综合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片区组团发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是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片区组团发展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经济发展、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片区组团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片区组团发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片区组团发展相关工作,保障村民各项合法权益,鼓励、引导村民参与片区组团发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涉及村民利益的片区组团发展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片区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健全党建联建工作机制,制定联建章程,明确联建任务,完善议事、决策、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片区组团发展工作纳入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片区发展阶段性目标和要求。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片区组团发展空间保障方案。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细化片区村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片区各类用地和设施布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以跨若干行政村的片区为单元,联合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片区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或者联合编制片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片区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类型片区组团的发展模式:

(一)依托强村资源优势,发挥强村在产业、市场、品牌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周边村嵌入强村产业链,提升片区整体竞争力的强村带动模式;

(二)依托特色产业,推动各行政村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片区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联动模式;

(三)依托重大项目,统筹各行政村资源要素,挖掘项目潜在价值,错位发展关联产业,推动片区联动发展的项目驱动模式;

(四)依托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统筹发展游乐、住宿、餐饮、购物等相关旅游配套服务产业,实现片区有序发展的景区辐射模式;

(五)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形式,推动片区与企业共赢发展的村企融合模式;   

(六)依托土地综合整治,分类开展村庄建设,优化区域空间和功能布局,推动空间重构、资源重组、产业重整,实现片区一体发展的空间重构模式;

(七)其他符合片区实际情况的发展模式。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河流水系、人文积淀、产业特色等因素,引导和支持跨区域连片组团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片区以产业为主导,挖掘优势资源,跨村开展产业联营,围绕各行政村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实现片区协同发展、集聚发展。

鼓励片区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资农机产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促进片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片区整合和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公用品牌,打造农产品地理标志,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机制,提升区域品牌价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和收益分配方式,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促进片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鼓励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土地、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片区联合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探索村民股权价值实现机制,村民可以货币入股或者以实物、技术、土地经营权等作价入股,持股村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片区建设和经营,通过推行股金、薪金、租金等多元化收入分配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片区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鼓励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标准地改革等方式,盘活农村低效用地,整合土地资源,拓展片区发展空间。

鼓励片区统筹各村资源要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复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产业。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以片区为单元,有效整合、统筹配置片区公共资源,持续推进交通、通信、环卫、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构建节约集约、共建共享的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强对片区组团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与产品,结合片区经济产业特色提供针对性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片区组团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等现代新农人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参与片区组团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利用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资源优势,依托乡村振兴学院、掌上学堂等平台,积极培育片区发展带头人、技能型乡村人才和农业科技、乡村运营等方面的本土实用人才,发挥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等专业指导作用,共同服务片区组团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片区开展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探索,招聘专业人才、团队参与片区组团项目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片区组团发展激励机制,对在片区组团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片区组团发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片区组团发展相关职责的,适用本规定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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