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94/2025-11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文字解读】《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及资本金补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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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出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57号),以低保费、低门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破解融资难题,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等融资难问题。为推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业务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和资本金动态补充等机制,构建“财政投入-担保增信-信贷投放-经济增效”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条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符合条件,明确要求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度累计代偿率不高于5%。 (二)支持政策和奖补程序
(三)监督管理 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期报告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适用对象 台州市内依法经营,经年审合格且符合支持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关键词解释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七、解读机关 台州市财政局金融处 朱艺乐,0576-88880025 台州市金融发展中心 尹云剑,0576-8183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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